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深圳市罗湖区困难居民疾病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年10月11日
(2014年7月6日)
罗府办〔2014〕19号
《深圳市罗湖区困难居民疾病救助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径与区民政局联系。
深圳市罗湖区困难居民疾病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深圳市罗湖区困难居民疾病救助制度,逐步解决我区困难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令第***9号)和《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及省、市有关医疗救助的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难居民疾病救助,是指对患有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居民,按自费医疗费用的比例给予疾病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主要帮助解决符合条件的重特大疾病贫困患者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仍然难以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同时可兼顾门诊医疗费用。
第三条 实施困难居民疾病救助制度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政府救助与个人负担和社会帮扶相结合;
(二)疾病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制度相结合;
(三)疾病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救助;
(四)疾病救助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困难居民疾病救助与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上一年度困难居民疾病救助经费支出情况,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增长机制。
第五条 实施困难居民疾病救助应整合政府职能部门资源,形成合力。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为:
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困难居民疾病救助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综合协调。
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对困难居民疾病救助的疾病种类及严重程度的认定工作。
区残联负责职责范围内困难居民残疾等级的认定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疾病救助资金的统筹安排,管理和使用监督。
区审计局负责审计疾病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疾病救助的受理、审核和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认定及救助金的发放工作。
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六条 凡具有本区户籍患有疾病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可申请疾病救助:
(一)孤儿、城镇“三无”老人;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经街道办事处和民政局确认的在册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员;
(四)具有本区户籍且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以下,因疾病或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伤病致使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以下简称其他困难人员)。
第七条 持有我区三年以上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的居民),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在我市连续工作生活三年以上,连续在我市缴交社会保险三年以上,家庭成员在本区内因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自发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
第八条 其他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应给予疾病救助的困难家庭。
第三章 救助范围
第九条 困难居民疾病救助的疾病种类主要包括:
(一)《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256号)中规定的有关门诊大病;
(二)经本市卫生医疗部门认定的其他大病种类;
(三)经本区残联认定的重度(一、二级)残疾类型;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疾病救助范围:
(一)在深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且未有本市医疗机构诊疗出具的证明所发生的费用;
(二)不能提供医院的诊断病历、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应提供而不提供有关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的;
(三)医疗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减免的费用,包括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由各种商业保险赔付支付的医疗费用;相关单位或部门已补助的医疗费用;社会各界互助帮扶已给予救助的医疗费用;
(四)实施整形美容、牙齿或近视矫正、治疗或购买用于疾病康复的保健品、营养品等费用;
(五)因本人参与***、吸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精神和智力残疾人除外)等违法行为导致伤病或在交通事故中属肇事方承担责任的情况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十一条 孤儿、城镇“三无”老人及特困供养人员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100%给予救助。
第十二条 低保户自费部分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保边缘户自费部分医疗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他困难人员自费部分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第十三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的非深户籍低收入家庭自费部分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第十四条 困难居民疾病救助总额每人自然年内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12万元。
第五章 救助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困难居民家庭自费部分医疗费用票据一年内累计达一定金额,方可申请疾病救助。
低保户申请疾病救助时,自费部分医疗费用须累计达1000元以上;
低保边缘户申请疾病救助时,自费部分医疗费用须累计达2000元以上;
其他困难户和非户籍低收入家庭申请疾病救助时,自费部分医疗费用须累计达3000元以上。
第十六条 属本办法第六条前三款人员申请疾病救助的,持相关证明文件、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医疗费用票据(医疗票据一年内有效)等相关资料即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局申请办理相应的救助,无需另行提供经济状况的其他证明。
第十七条 其他居民在申请疾病救助时,应由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办理地)的街道办事处参照《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的困难居民方可按本办法申请疾病救助。经认定为困难居民后,有效期为一年。初次申请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可与疾病救助申请合并提交街道办事处审核。
申请疾病救助的,由申请人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医疗费用票据(一年内有效)及困难情况认定等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
第十八条 疾病救助的审批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申请疾病救助时,应以家庭为单位,选择网络平台、委托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办理地)的社区工作站或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审批表》。同时,按所申请的救助项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自接到申请人疾病救助材料之日起,在规定的审批时限和权限范围内,分四种情况进行审批:
1.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前三款规定家庭的疾病救助申请,经审核资料齐全的,由街道办事处依据审批权限直接进行审批。
2.未经认定的困难居民疾病救助申请,应先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及实际生活水平,采取公示、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实,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第七条规定的困难居民的,在街道办事处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审批。
3.对符合救助条件但资料不齐全的申请,应由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相关资料;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4.超过街道办事处审批权限范围的或属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员的疾病救助,由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三)区民政局根据审批权限和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在审批疾病救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或提供有关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二十条 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伤病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紧急情况下,街道办事处以特事特办方式审批发放医疗救助金,救助对象自获得救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交相关救助资料。
第六章 救助资金来源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困难居民疾病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为方便困难居民,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审批程序,疾病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分级使用,由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根据审批权限审批,街道办事处统一发放。
第二十三条 疾病救助金的额度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6000元(含6000元)以下由街道办事处审批,报区民政局备案;
(二)6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由区民政局进行审批;
(三)30000元以上的报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审批。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区民政局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社会公开困难居民疾病救助制度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公开监督举报电话,通过社区公示栏、网络平台等各种渠道和途径,对困难居民疾病救助申请受理、审批及救助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疾病救助申请人采取虚报、涂改、伪造、冒领等非法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由区民政部门决定停止疾病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情节严重或数额巨大的,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三年内原则上不得申请救助事项。
第二十六条 困难居民疾病救助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发放救助款的;
(二)虚报、克扣救助款的;
(三)贪污、挪用救助款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重疾优抚对象疾病救助参照低保边缘户标准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户主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户籍困难家庭中的非户籍成员因重大疾病申请疾病救助时须具有三年以上的本区居住证。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罗湖区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涉及有关疾病救助的,以此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从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罗湖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