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珠海市教育局珠海市民政局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卫生健康局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珠残联〔2021〕19号)
ZBGS-2021-37
珠残联〔2021〕19号
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残联、发展改革局、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珠海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珠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
珠海市教育局 珠海市民政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
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6日
珠海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管理,明确各类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的基本条件、准入标准、认定流程和管理责任,提高机构康复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广东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康复救助定点机构(下称“定点机构”),是指经市、区残联会同本级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与各区残联签订服务协议,为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的各类康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定点机构管理是指对定点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基础之上的定点服务管理,即从合规康复机构中择优选定承担康复服务的机构并依据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包括定点机构的认定、服务协议的签订、服务过程的监督、服务效果的考核、服务问题的处理以及定点关系的调整等。
第四条 定点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提供定点康复服务的基本条件,符合准入标准,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第五条 定点机构有以下类别:
(一)医疗康复类定点机构。包括:
1.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治疗定点机构
2.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定点机构
3.白内障复明手术定点机构
4.残疾矫治手术定点机构
5.人工耳蜗手术定点机构
6.其他开展治疗性医疗康复服务医疗机构
(二)康复训练类定点机构。包括:
1.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机构
2.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机构
3.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机构
4.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定点机构
5.肢体(脑瘫)残疾人康复训练定点机构
(三)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类定点机构。包括:
1.假肢、矫形器适配定点机构
2.肢体残疾辅助器具适配定点机构
3.助听器适配定点机构
4.低视力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定点机构
5.其他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定点机构
(四)残疾人社区康复定点机构
(五)残疾人支持性服务定点机构
(六)残疾人康复服务定点评估机构
市、区残联应按照以上机构类别制定定点机构认定计划并开展机构认定工作。因客观原因无法开展某类别定点机构认定的,市、区残联应积极开展机构培育工作。机构尚未培育成熟前,市、区残联可以通过自行组织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相关康复服务。
第六条 定点机构分为营利性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一般包括以下类别:
(一)残疾人康复机构(如康复中心、辅具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残疾人康复服务设施(如社区康复站、社区康园中心、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残疾人托养中心等)等。
(二)特殊教育机构(如学校、幼儿园等)、普通教育机构(如学校、幼儿园等)等。
(三)儿童福利机构(如福利院等)等。
(四)医疗康复机构(如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等)、妇幼保健机构(如妇幼保健院等)、慢性病防治机构(如防治院、防治站等)等。
(五)其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
第七条市、区政府应根据本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及服务需求等情况,制定残疾人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并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公共服务相关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
各相关部门举办的公益性康复机构,应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加强机构服务能力建设,积极参加定点机构认定,为残疾人提供高质量的康复服务。
第二章 定点机构认定
第八条定点机构实行分级认定、分级管理。市残联结合全市机构分布和残疾人需求情况,统筹规划并牵头组织认定市级定点机构,市级定点机构的认定重在发挥示范性、导向性作用。各区残联结合本区机构分布和残疾人需求情况,规划并牵头组织认定区级定点机构,满足本区残疾人实际需要。
第九条 市、区残联可采取直接委托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会同本级行业管理部门认定本级定点机构。
第十条 定点机构认定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理布局,就近就便。健全本地区各类康复服务项目定点机构,优先认定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机构。
(二)公开公平,优中选优。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合理设置准入标准,择优认定各类定点机构。本办法确定的准入标准为最低标准,各区残联可结合本区实际需要,适当提高标准和要求。
(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残疾儿童和贫困残疾人为重点,兼顾其他残疾人。优先认定有同类服务业绩的机构。
(四)规范有序,注重基层。对照标准严格把关,确保认定机构符合条件。完善服务网络,重视认定基层定点康复机构。
第十一条 定点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按照《事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非营利性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营利性(商事主体类)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
(二)符合定点机构准入标准。同一法人或法人分支机构可申报多个项目定点机构。同一法人或法人分支机构有多个经营服务场所的,可以只申报为一个定点机构,也可以分别申报多个定点机构;分别申报的,每个分支机构均需符合相关准入标准。
(三)遵纪守法,信用良好。在“省公共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和其他政府监管、执法部门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没有发生过重大伤亡或责任事故。
(四)开展有关康复服务业务6个月以上。
(五)定点机构的经营服务场所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场地使用面积、地理位置、周围环境、室内设计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开展康复服务业务的规定和要求。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符合残联组织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集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服务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其服务及活动用房不得设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内,应设置在多层公共建筑的1~3层。
2.自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应当在2年以上。有效期不足2年的,如能提供场地继续使用时间至2年有关证明的,也可认定为符合条件。
3.符合消防安全标准。提供餐饮服务的定点机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六)定点机构人员达到相关要求。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相关领域的执业资格(资质)或取得经省级以上残联、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认可的技术资质(证书)。医疗康复类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有关标准。其他定点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能、比例、数量、持续服务时间应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或本办法开展相关业务的规定和要求。本办法的各类机构准入标准中有确定专业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配备比例、服务场所面积与服务对象人数限制要求的,按照配备比例和限制要求确定机构年度的服务对象人数上限。
(七)定点机构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须熟悉本地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规定和要求,熟悉开展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等。
(八)定点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卫生、消防、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度。
(九)定点机构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依照其登记类型、业务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对服务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进行公示。
各类定点机构准入标准见***1~10。
第十二条 定点机构的认定流程如下:
(一)制定计划。市、区残联根据本地区机构分布情况和残疾人康复需求状况,确定拟认定定点机构的总体规模和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机构认定工作。
(二)申请。有意向的组织和机构,可向市、区残联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申请表。根据申请类别分为“定点康复机构”和“定点评估机构”两类(***11~12)。
2.机构康复业务资料。包括:
(1)业务场地、内设部门、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项目、服务特色、服务质量、价格收费等相关资料。
(2)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
(3)设备(教具)清单。
(4)申请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类定点机构提供所供产品技术可靠性的证明材料及样品照片。
3.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4.涉及机构证照、消防安全、食品经营许可、专业人员资格资质等有关资料,由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并承诺真实有效,由市、区残联通过网络或部门间核查等方式进行核验。
同一机构就同一项目向市、区残联提出申请的,每年最多只可提出两次。
(三)受理。市、区残联应及时受理机构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四)评审。市、区残联可自行组建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成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工作。评审采取资料审查、现场评审、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评审小组对照机构评审量化评分表,对申请机构逐一进行打分,提出评审意见并撰写评审报告。评审总分100分,80分以上为合格,列入拟认定定点机构名单。
(五)公示。市、区残联将拟认定定点机构名单在本级及市残联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区残联向最终认定的定点机构出具《关于认定为残疾人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的批复》。
(六)签订服务协议。各区残联应在定点机构认定生效后1个月内,与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七)编制目录。市、区残联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新认定的定点机构名称和服务项目报上一级残联备案。市残联应汇总编制全市定点机构目录,在全市公布。市、区残联应通过多种渠道公开定点机构目录,为残疾人提供必要协助和指引。
第十三条 以下机构可直接认定为本地区的定点机构。
(一)经中国残联、原国家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听力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人工耳蜗康复救助项目定点手术医院。
(二)省等级评审三级(含)以上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三)经省级认定的各类定点机构。
(四)经机构申请,已开展本办法第五条列举的相关业务的本市三级甲等医院可直接认定为定点机构。
(五)市残联认定的各类定点机构,各区残联应认定为本区的定点机构。
(六)通过签订互认协议,各区残联可将其他区残联认定的定点机构直接认定为本区的定点机构。
(七)本市户籍的残疾人异地接受康复救助的,应选择康复救助地的定点机构。
第十四条 定点机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机构可递交重新认定的申请。
第三章 定点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等相应定点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应对定点机构的监管提供支持、协助,配合或参与监管工作。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康复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区残联负责对定点机构进行定点服务管理。其中,市残联负责市级定点机构管理,各区残联按规定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区残联负责区级定点机构管理,市残联加强对各区残联的工作指导。
市残联负责制作定点机构服务协议范本供参考,各区残联与定点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标准、结算方式、信息管理、违约处理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协议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定点机构应与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协议一般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定点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医疗机构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规范和要求开展服务。
第十七条 定点机构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基本康复服务项目和服务协议有关要求提供服务。服务项目以《珠海市残疾人医疗保障及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珠海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办法(试行)》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为准。
(二)根据结算要求提供财税部门专用票据、费用明细清单等服务有效凭证。配合残联对服务对象享受康复救助及费用结算进行管理。
(三)建立与残疾人康复服务要求相匹配的内设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配置符合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协助残联组织开展康复需求筛查和评估工作,做好服务对象资料的填报,定期汇总本机构开展康复服务情况,并按要求报送市、区残联。参加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有关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残疾人康复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积极宣传残疾人康复政策。
(四)在服务场所显要位置设立公告栏、政策宣传栏,主动公开康复救助情况、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宣传残疾人康复有关政策。为残疾人设置醒目的指引标识。设置服务监督电话,建立投诉处理反馈机制,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 定点机构在协议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协议双方有新增约定事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二)定点机构名称、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应在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向认定其为定点机构的所在地残联报备,同时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按协议要求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三)定点机构协议期内原则上应避免分立、合并,确须分立、合并或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规模、地址等有变化的,应重新办理定点机构认定手续;定点机构发生停业、被撤销或关闭的,应办理取消定点手续。以上事项均须提前10个工作日到所在地残联办理相关手续,并应制定妥善安置服务对象的工作预案。
第十九条定点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定点机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将上一年度机构基本情况、变动情况、服务项目开展情况、服务协议执行情况、服务项目绩效,以及接受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监管等情况形成年度工作报告,报同级残联。各级残联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定点机构的日常监管。
第四章 法律责任及信用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定点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区残联给予书面告诫,责令限期整改。定点机构出现下列行为,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的,由认定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与残疾人或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
(二)借助项目名义套取康复救助资金。
(三)额外收取康复救助服务对象项目服务范围内不合理费用。
(四)未按项目服务协议提供康复服务。
(五)项目康复服务效果及满意度未达标。
(六)隐瞒康复服务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拒不提供反映真实情况。
(七)擅自暂停、终止康复服务。
(八)存在消防、食品卫生、水电煤气使用及教学环境等安全隐患。
(九)存在歧视、侮辱、虐待服务对象及其他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被服务对象投诉超过5次,经查证属实。
(十一)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定点机构自行开展服务协议范围以外的服务项目所产生的服务费用,不纳入康复救助项目经费支付范围。
第二十二条市、区残联要积极推进定点机构项目资金发放领用信用建设,及时收集、整理各类违规申报、领用资金的康复机构和个人信息,依法依规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东珠海),并按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对列入失信名单的定点机构和个人不予安排资金,已安排资金的要及时追回。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残联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行业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领域管理的定点机构特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珠海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珠残联﹝2017﹞94号)同时失效。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珠海市残疾人医疗康复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2.珠海市残疾人基本辅具服务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3.珠海市残疾人社区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4.珠海市视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5.珠海市听力语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6.珠海市肢体残疾(脑瘫)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7.珠海市智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8.珠海市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9.珠海市残疾人支持性服务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10.珠海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定点评估机构准入标准
11.珠海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定点康复机构申请表
12.珠海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定点评估机构申请表
13.关于认定为残疾人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的批复(模板)
***:珠海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管理办法***1-1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