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省实行商业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
珠发改价〔2014〕40号
珠海供电局: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省实行商业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835号)转发给你局,请贯彻执行。
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12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市府办公室,市科工贸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体育旅游局,横琴新区统筹发展委,高新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高栏港经济区统筹发展局,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所,香洲、斗门、金湾区物价局。
关于全省实行商业用电与普通工业
用电同价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4〕83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物价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为促进我省服务业发展,体现公平负担原则,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决定实行全省商业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同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除深圳和惠州市外的其他地区,其商业电度电价在现行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降低8分(含税,下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度电价在现行基础上统一提高1分,从而实现两类电价同价,同价后的商业电度电价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度电价统称为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原商业用电和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的峰谷电价政策维持原有规定不变。
二、惠州市的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6分,商业专用变压器用户暂停执行峰谷电价政策。
三、上述调整后各地新的电价价目表详见***,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仍按原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居民阶梯电价和峰谷电价价目表的通知》(粤价〔2012〕182号)的规定执行。
四、深圳市的销售电价维持不变,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应尽快制定深圳市商业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方案,上报我委审核。
五、上述规定自2015年1月1日的实际用电量起执行。
***:我省各地电价价目表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