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政策解读
2017年10月12日,市政府决定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即《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深府规〔2017〕5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为了落实***、***《关于印发
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主要存在哪些情形?
此次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主要存在以下情形:
1.文件设立的依据已被《***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国发〔2016〕38号)或者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
2.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精神不一致、不协调或者相抵触。
3.文件的主要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
4.文件的主要内容与我市行政审批事项、行政职权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改革调整后的规定相冲突。
5.文件的主要内容与***《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的规定相抵触,妨碍公平竞争。
6.文件所规定的主要内容系当年或者规定时间内适用。
三、除此次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外,是否还有其他被宣布失效或者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除此次宣布失效的1050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外,市政府还曾于1993年、1994年、2001年、2003年、2011年、2014年成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过部分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目录可以在“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规范性文件查询平台查询。除了前述成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外,还有部分被单独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散见于不同的市政府文件中。通过此次专项清理,市法制办汇总了大部分被单独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社会公众也可以在“深圳政府法制信息网”规范性文件查询平台查询到。
四、《决定》的有效期是多长?
由于《决定》系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的文件,因此有效期为“长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