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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1期(总第100期)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0日发表  


  《政府公报》第一期

  1、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福府〔2018〕22号)    

  2、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规〔2018〕1号)    

  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福府办规〔2018〕1号)    

  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18〕2号)    

  5、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18〕3号)    

  6、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强上步片区产业空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专项政策》的通知(福府办规〔2018〕4号)    

  7、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支持时尚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福府办规〔2018〕5号)    

  8、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福府办规〔2018〕6号)    

  9、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福府办规〔2018〕7号)

  10、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支持供应链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福府办规〔2018〕8号)    

  11、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福田区关于打造社会影响力投资高地的扶持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18〕9号)    

  12、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支持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福府办规〔2018〕10号)    

  1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福府办规〔2018〕11号)    

  1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支持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和资助若干措施》的通知(福府办规〔2018〕12号)    

  15、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国有未出让土地临时用地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福府办规〔2018〕13号)    

  16、政策解读

  16.1、《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16.2、《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16.3、福田区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16.4、《福田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16.5、《福田区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16.6、《华强上步片区产业空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专项政策》政策解读    

  16.7、《福田区支持时尚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政策解读 

  16.8、《福田区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若干政策》政策解读    

  16.9、《福田区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政策解读 

  16.10、《福田区支持供应链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政策解读 

  16.11、《福田区关于打造社会影响力投资高地的扶持办法》政策解读 

  16.12、《福田区支持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16.13、《深圳市福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16.14、《福田区支持新兴产业股权资助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16.15、《深圳市福田区国有未出让土地临时用地审批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2018年5月18日)

  福府〔2018〕2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粤府〔2018〕6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深府〔2018〕35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和市情市力调查,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五年来,我区经济和社会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目的是,全面调查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最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我区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我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高质量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区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任务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深圳市福田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区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内容。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财务状况、能源消费、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三)普查方式。一是开展“地毯式”单位清查工作摸清我区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二是通过普查员对属于普查对象的非网络直报单位***进行逐户登记采集普查数据,三是网络直报单位通过国家网络直报系统直接报送普查数据。

  三、普查时间

  (一)标准时点。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二)工作时间。我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从2018年开始,至2020年结束,时间跨度3年。

  四、普查保障

  (一)普查机构。为了加强对我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组织和领导,区政府决定成立深圳市福田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统计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文体局)、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编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促进局、区科技创新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投资推广署、区文产办、区企服中心、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区物业办、区统计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库支付中心、区房屋租赁管理局、区信息中心、区人民武装部、福田区国税局、市国税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福田区地税局、市保税区地税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各街道办事处、市福田保税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组成人员名单另发)。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和协调。

  普查过程中,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区委宣传部(文体局)负责组织协调媒体等普查宣传事项;区纪委监委负责协调处理各部门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区委组织部(编办)负责协调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普查物资保障(普查主要设备专项配套资金的落实),并协助普查课题开发等事项;区财政局负责协调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区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协调涉及普查派发宣传单等宣传方面的事项;区物业中心负责协调涉及办公场所方面的事项;区统计局负责制定全区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细则,负责组织区级普查试点、业务培训、数据处理、数据公报、资料开发等业务工作,并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普查各项工作;区国库支付中心负责配合做好各街道办事处、区经济普查办公室经费的拨付和报账等核算工作;区信息中心负责区机关协同办公系统公文流转的正常运行,协调各营运商维护手持终端无线网络运行通畅,维护上报系统网络正常运行;区人民武装部负责协调部队对外有偿服务场所的普查工作,协助做好普查相关工作。区经济促进局负责提供辖区旅游业企业名单,提供相关行业协会掌握的单位名录,协调落实总部、会展业的普查事项,并协助普查资料开发等事项;区科技创新局负责提供辖区科技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等)以及相关协会、学会掌握的单位名录,并协调落实电子商务、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普查事项;区民政局负责协调社会团体、社区工作站、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单位的普查工作,并提供这些单位掌握的企业单位名录,配合做好普查区域划分,并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协调落实相关行业的普查事项;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提供建筑、燃气、物业管理等相关行业的企业单位名录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学会)掌握的单位名录,协调物业管理协助上户,并协调落实相关产业、行业、企业的普查事项;区教育局负责协调涉及教育及相关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并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工作和协助做好相关普查工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协调涉及医疗卫生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并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工作和协助做好相关普查工作;区投资推广署负责协调涉及金融业、重点企业名录方面的事项;区文产办负责协调涉及文化产业企业名录方面的事项;区企服中心负责协调涉及企业服务方面的事项;区房屋租赁管理局负责提供本单位与普查有关的行政登记资料,协助做好普查相关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经济普查安全保卫工作,并提供包括特种行业的单位名单,协调落实相关行业(含消防)的普查事项。

  各街道办事处、市福田保税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经济普查方案的实施,制定和实施本辖区普查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普查区的划分、单位清查和指导员、普查员选调培训,普查表的发放、收集、质量控制和编码、数据处理等各项工作。

  福田区国税局、市国税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福田区地税局、市保税区地税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并参加单位、个体户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协调落实相关行业的普查事项;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负责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并参加单位、个体户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协调落实相关行业的普查事项。

  普查工作的具体实施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各成员单位指派一名科长负责联络工作。区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保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圆满完成。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可从社会上临时招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或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解决。

  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严格按照***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普查实施方案,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查宣传,认真搞好试点和单位清查摸底工作,精心组织培训和填表登记,高质量地完成普查数据审核、录入、汇总、上报等各环节的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普查工作责任制,认真执行上级普查机构制定的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各阶段实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确保普查结果真实可靠。各社区工作站应充分发挥基础性作用,合理调配工作人员参与普查工作,确保本辖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

  (二)普查方案。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全国全省全市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把普查各阶段工作抓实抓细。

  (三)普查人员。全区各级普查机构除现有工作人员以外,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聘用、购买社会服务、利用现有基层各类网格队伍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等方式配备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和相关机构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建立一支稳定高质量的普查队伍。

  (四)普查经费。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2018年按专项经费申请,今后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五)普查办公场地及设备。此次经济普查工作时间跨度长,普查对象数量庞大。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全力保障普查办公场地及数据采集、处理设备按需及时落实到位;做好普查网络的搭建工作,确保普查期间数据传输网络畅通。

  五、普查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加强组织协调和联动。各级普查机构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加强市、区、街道三级联动,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按照部门分工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和资源共享。协助银行、保险、证券、铁路、军队武警等部门和单位开展好本系统普查相关工作。

  (三)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全力保障普查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市监、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各级监察机构和普查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此次经济普查参与部门多、调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和驻福田辖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普查总体方案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各项普查任务。

  (四)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充分利用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工作,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拓宽普查对象填报报表途径,有效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五)全方位开展普查宣传。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同级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相关政策文件/解读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福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年5月14日)

  福府规〔2018〕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保障政府物业资产的合理使用、安全和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物业资产是指区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区财政拨款、自有资金、合作合资、企业剥离改制、规划配套、行政罚没、社会捐赠等方式形成、建购的办公用房、住宅、商业用房、厂房、仓库、文教卫体用房、政府公共服务和产业用房、停车场(库)、土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资产。

  第三条 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部门)是区政府物业资产的管理部门,代表区政府对政府物业资产行使所有权、管理权、处分权、调配权和产权界定权,并进行统一接收、登记和统筹管理。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对政府物业资产具有使用权,凡占有、使用政府物业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管理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保证政府物业资产管理规范、集约高效、公开透明。

  第二章 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用房规划建设

  第五条 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用房是指项目规划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为产业发展或公众提供服务的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产权归福田区政府的产业用房、产业配套用房,以及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管理用房、社区警务室、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室、综合(社区)体育活动场地、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养老院、老年人托养中心、垃圾转运站、再生资源回收站、公共厕所、环卫工人休息室、停车场(库)、公共充电站、小型消防站、绿地、广场等(以下统称政府配套设施)。

  第六条 辖区内新建的房地产及城市更新等项目,管理部门对产权归政府的配套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行使监管权。

  第七条 政府配套设施的规划配置应根据福田中心城区未来发展需求,以城市规划为指引,以街道和社区为单元,综合考虑政策要求、区位条件、功能定位、布局现状、人口规模、市场开发等情况统筹规划,使辖区内政府配套设施的建设和配置实现布局合理、规模充足、功能完善、产权清晰、效能集约。政府配套设施的规划配置建筑面积标准如下:

  (一)社区服务中心1000平方米以上;

  (二)社区管理用房300平方米以上;

  (三)社区警务室100平方米以上;

  (四)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其中社区级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区域级用房1400平方米以上;

  (五)老年人托养中心,其中社区级用房1000平方米以上,区域级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

  (六)养老院6000平方米以上;

  (七)社区文化活动室1500平方米以上;

  (八)区域级文化活动中心8000平方米以上;

  (九)社区残疾人康复用房不少于300平方米;

  (十)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含用房)不少于3000平方米,其中区域级不少于6000平方米;

  (十一)再生资源回收站100平方米以上;

  (十二)公共厕所100平方米以上;

  (十三)环卫工人作息房20平方米以上;

  (十四)小型消防站250平方米以上;

  (十五)医院、中小学、幼儿园、停车场(库)等设施按照相关规定配置;

  (十六)产业用房按照相关规定配置。

  第八条 城市更新项目规划审批阶段,区城市更新部门应将更新项目规划方案征求管理部门意见,管理部门根据政府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配置、产权情况及服务需求,结合相关政策文件,提出政府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类型和规模标准。

  第九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如有移交的政府配套设施,区城市更新部门应在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前征求管理部门意见,明确政府配套设施的监管要求。

  第十条 区城市更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用地手续时,应约定政府配套设施的配建指标,并明确产权归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采用招拍挂等方式的用地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前,规划国土部门应征求管理部门关于政府配套设施的配建意见,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政府配套设施应与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同一宗地内分期建设的项目,政府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在首期建设和验收。

  第十三条 政府公共服务用房应集中、统一设置,规划在通行便利、通风采光良好、实用性强、有独立出入通道且方便居民办事的位置,满足相应的设计规范要求,严禁规划在封闭式管理的楼宇或小区内部。

  第十四条 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政府配套设施的建筑设计图纸,明确类型、权属、建筑面积、空间位置等指标。程序如下:

  (一)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要求,完成项目建筑设计,并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持政府配套设施的建筑设计图纸征求管理部门意见。

  (二)经审核同意的,管理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意见并抄送规划国土或区城市更新部门;审核有异议的,退回开发建设单位修改、完善设计方案;仍不符合要求的,管理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意见并抄送规划国土或区城市更新部门。

  (三)开发建设单位持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到规划国土或区城市更新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变更设计图纸,涉及政府配套设施部分的修改应重新报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政府配套设施,并完成房屋门、窗、水、电及分户计量设备等安装。

  第十七条 政府配套设施的装修标准由管理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另行约定,实物移交前应完成约定事项。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项目预售、规划验收和首次登记阶段,应到管理部门办理政府配套设施的移交手续,具体程序:

  (一)预售许可阶段

  1.符合要求的,管理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移交意向协议书》,开发建设单位持《移交意向协议书》到规划国土或区城市更新部门办理《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2.不符合要求的,管理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合格后签订《移交意向协议书》。

  3.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管理部门可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将符合使用要求的物业置换给管理部门,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移交意向协议书》。

  4.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建设政府配套设施的,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规划国土或区城市更新部门停办或缓办其预售许可手续,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规划验收阶段

  1.符合要求的,管理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移交协议书》,开发建设单位持《移交协议书》到规划国土或区城市更新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2.不符合要求的,管理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合格后签订《移交协议书》。

  3.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管理部门可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将符合使用要求的物业进行置换,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移交协议书》。

  4.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建设的,管理部门书面提请规划国土或区城市更新部门停办或缓办其工程规划验收手续,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首次登记阶段

  1.符合移交要求的,管理部门在《移交协议书》上确认盖章,开发建设单位持确认后的《移交协议书》到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权首次登记手续。

  2.不符合移交要求的,管理部门书面提请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停办或缓办其房地产权首次登记手续,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工程规划验收阶段未经管理部门审核的,开发建设单位须向管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符合移交要求的,管理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补签《移交协议书》,开发建设单位持《移交协议书》到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权首次登记手续;不符合移交要求的,管理部门不予补签。

  第三章 政府物业资产的接收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兴建的物业移交,由建设单位通知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将物业及相关资料移交管理部门。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通知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参与竣工验收。

  (二)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填写《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移交表》,并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1.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相关批复文件;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

  3.图纸及电子文档;

  4.竣工验收资料;

  5.竣工测绘报告;

  6.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7.设施设备清单、使用说明书及质量保修文件;

  8.移交协议书;

  9.其他相关资料。

  (三)建设单位、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根据物业资料和设施设备清单现场查验物业、设施设备数量及状况,符合移交条件的,办理物业交接手续;不符合移交条件的,建设单位整改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

  (四)建设单位暂时无法提供完整物业资料的,须列明未交资料的详细清单,并注明补交资料的具体时间。

  (五)物业移交后,工程或设施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联系施工单位进行维修;超过保修期的,由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予以配合。

  (六)形成固定资产的政府物业,建设单位应配合管理部门办理政府物业固定资产账务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以行政调拨、企业改制、社会捐赠、行政罚没等形式移交政府的物业,具体程序:

  (一)移交单位与管理部门签订《移交协议书》,并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1.相关批复文件;

  2.用地规划许可证;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

  4.图纸及电子文档;

  5.竣工验收资料;

  6.竣工测绘报告;

  7.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8.设施设备清单、使用说明书及质量保修文件;

  9.其他相关资料。

  (二)移交单位、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根据物业资料和设施设备清单现场查验物业、设施设备数量及状况,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三)移交物业已出租的,移交单位应与原承租方结清所有费用。符合租赁条件的,移交单位应配合管理部门变更租赁合同主体;不符合租赁条件的,移交单位终止租赁合同,将物业清空后移交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产权属政府的配套设施的移交,具体程序:

  (一)开发建设单位向管理部门提交移交物业书面申请,属于清理移交物业的,管理部门向移交单位发出移交物业通知,移交物业须提供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1.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相关批复文件;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

  3.图纸及电子文档;

  4.竣工验收资料;

  5.规划验收合格证;

  6.竣工测绘报告;

  7.工程结算资料;

  8.移交单位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文件;

  9.深圳市房地产登记申请表;

  10.设施设备清单、使用说明书及质量保修文件;

  11.其他相关资料。

  (二)管理部门对移交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自审核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查;审核不合格的,退回移交单位补充完善资料。

  (三)符合要求的,管理部门自现场核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与移交单位补签《移交协议书》,并进行产权登记备案。

  (四)有偿移交的,管理部门将物业资料提交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价格核算,报区政府批准购置立项后20个工作日内与移交单位补签《移交协议书》。

  (五)移交物业被擅自改变结构或不符合使用要求的,管理部门自现场核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移交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恢复物业原状,整改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补签《移交协议书》;整改不合格的,报规划国土部门按规定处理。

  (六)移交物业被挪用、占用的,管理部门自现场核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清空,整改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补签《移交协议书》;整改不合格的,报规划国土部门按规定处理。

  (七)移交物业已出租的,管理部门与移交单位补签《移交协议书》,变更租赁合同主体,由管理部门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租金收入上缴区财政。

  第四章 政府物业资产的建购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扩建、拆除重建政府物业的,建设或使用单位应书面征求管理部门意见,根据管理部门书面意见办理立项等手续。

  非行政事业单位新建、改扩建、拆除重建政府物业的,使用单位应书面征求主管部门意见,报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管理部门负责合作建房或回购物业,未经管理部门核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建房。保障性住房建设按照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物业的,需求单位应向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拟购置物业产权资料,管理部门核准后统一向区政府申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管理部门申报购置物业的,由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拟购置物业产权资料,报区政府批准后申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二十五条 管理部门以成本价购置政府配套设施的,应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价格核算。

  第二十六条 管理部门以市场价购置物业的,购置价格按如下一种方式确定:

  (一)一级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

  (二)购置物业产权属国有企业、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知名上市企业等,管理部门可通过谈判确定购置价格;

  (三)规划国土部门的销售备案价格或指导价;

  (四)因选址困难、房源紧缺、任务急重等原因需要购置物业的,如产权人报价与管理部门的评估价格差距较大,需求单位与产权人应各自或共同聘请一级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价格,与管理部门的评估价格平均,作为购置价格;如仍无法达成购置意向的,管理部门专题报区政府按一事一议审定;

  (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购置物业的按照挂牌价购置,通过法院拍卖途径购置物业的,按照拍卖价购置;

  (六)其他可以证明物业资产购置价格的。

  第二十七条 购置物业的程序:

  (一)需求单位根据有关文件及业务需求选址,与产权人达成初步价格意向后,向管理部门申报购置并提供相关产权资料;管理部门提出购置需求的,由管理部门与产权人洽谈购置意向。

  (二)管理部门受理后,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符合购置条件的,管理部门与产权人签订购置意向书,向区政府申请下达购置计划;不符合购置条件的,管理部门书面回复需求单位。

  (三)管理部门根据区政府下达的购置计划向区财政部门申请下达用款计划,管理部门与产权人签订《买卖合同》。

  (四)需要进行购置资金监管的,管理部门在签订《买卖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与产权人签订《银行第三方资金监管协议》,并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打印、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及《深圳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

  (五)房地产登记部门审查核准后双方缴交税费,办理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管理部门直接支付购置资金或通知第三方监管银行支付购置资金。

  第二十八条 购置的物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产权证明;

  (二)符合安全使用标准;

  (三)产权共有人同意;

  (四)无涉及产权、租赁、装修等方面的纠纷和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回购原利用区政府用地与他人合作开发建设的物业,需求单位应向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及物业产权资料,管理部门审核后向区政府申报立项,并根据区政府下达的购置计划进行回购。

  第五章 政府物业资产的调配与授权

  第三十条 管理部门统筹调配政府物业,实行授权使用,需求单位应书面向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物业申请,经核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投入使用,不得改变授权用途。

  第三十一条 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由管理部门无偿提供使用。使用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和物业使用方案,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核实情况,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经核准后调配给使用单位,并办理授权使用手续。

  (一)单项物业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数),由管理部门直接调配给使用单位。

  (二)单项物业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由管理部门提出调配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第三十二条 利用财政资金兴建的教育、医疗、文体等办公及业务用房,根据需求单位书面申请,管理部门提出调配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授权给需求单位。

  第三十三条 管理部门接收的政府配套设施,根据规划用途书面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交书面申请和物业使用方案,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核实情况,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调配给使用单位,并办理授权使用手续。

  第三十四条 管理部门按照物业的规划用途调配政府配套设施,因统筹使用需要可另行安排使用。

  (一)规划为教育用途的物业,按以下方式调配:

  1.实行公办的,管理部门调配给使用单位,并办理授权使用手续;

  2.实行国有民办的,管理部门调配给区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授权使用手续,情况特殊的,经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可调配给使用单位,并办理授权使用手续;

  3.以其他方式办学的,管理部门调配给区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授权使用手续,有物业收入的上缴区财政。

  (二)规划用途为市政公共设施的,管理部门调配给区城市管理等部门;因统筹使用需要也可委托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和维护,并办理授权使用或租赁手续。

  (三)规划用途为文体设施的,管理部门调配给区文体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办理授权使用手续;因统筹使用需要也可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管理和维护,并办理授权使用或租赁手续。

  (四)规划用途为社区党群服务用房的,管理部门调配给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并办理授权使用手续。

  (五)规划用途为医疗设施的,管理部门调配给区卫生主管部门或医院,并办理授权使用手续。

  (六)规划用途为养老的,管理部门调配给相关使用单位,并办理授权使用手续;因统筹使用需要也可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管理和维护,办理授权使用或租赁手续。

  第三十五条 政府物业授权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授权单位。非行政事业单位无偿使用政府物业的,由管理部门授权给该使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经区政府批准,管理部门可委托非行政事业单位管理政府物业,办理授权使用手续并签订协议书,受委托单位负责履行安全使用和规范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 自筹经费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申请使用政府物业,实行有偿使用,由管理部门收取租金;经区政府批准无偿使用的,办理授权使用手续。

  第三十七条 管理部门对符合授权使用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福田区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已使用政府物业但尚未申办《福田区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向管理部门申办。办理《福田区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须提交下列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一)单位成立批文;

  (二) “三定”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八条  《福田区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发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管理部门与使用单位办理物业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福田区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实行年审制度,凡使用政府物业的单位,每年须将《福田区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报管理部门审核,授权使用单位应按照管理部门的通知要求申报年审。

  管理部门根据《福田区政府物业授权使用证》对授权使用物业进行现场核查,使用单位未按授权用途使用的,管理部门书面通知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管理部门可收回物业使用权。

  第四十条 使用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搬迁、更名或撤销等情形,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管理部门办理授权变更手续。

  第四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授权用途使用政府物业,并负责消防安全、维修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单位不得改变物业用途或出租、出借物业。

  第四十二条 因统筹使用需要,管理部门拟收回已授权物业,应提前通知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将物业交还管理部门。

  第六章 政府物业资产的出租及社会物业的租借

  第四十三条 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区政府物业的出租及社会物业的租用、借用,签订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根据使用单位的实际需求调配租用、借用的社会物业。

  第四十四条 政府物业原则上以市场评估价出租,遵循公开、公平原则。

  (一)以市场价出租物业的,管理部门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租赁价格;

  (二)符合区政府产业扶持政策的物业出租,按照《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执行。产业主管部门应于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书面通知管理部门是否续租及续租条件,否则管理部门按当年市场评估价收取租金。

  (三)其他物业出租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五条 政府物业的出租遵循分级管理原则,程序如下:

  (一)单项物业合同年租金在人民币3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由管理部门直接签订租赁合同;

  (二)单项物业合同年租金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批准后,由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十六条 首次承租经营性政府物业的,免租装修期从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具体如下:

  (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不超过1个月;

  (二)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不超过2个月;

  (三)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不超过3个月;

  (四)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4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不超过4个月;

  (五)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6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下的,不超过5个月;

  (六)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不超过6个月。

  第四十七条 租赁期限及租金递增标准:住宅、宿舍不超过3年,其他不超过5年,租金年递增率不低于3%;超过上述租赁期限的,须报区政府审定。

  第四十八条 引入社会资本方式运营的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由管理部门根据运营方案授权相关部门使用,由相关部门与承办单位签订运营监管协议,履行监管义务,物业收入上缴区财政。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物业不得出租:

  (一)无相关产权资料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出租的;

  (三)不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

  (四)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租赁合同到期,承租方要求续租的,以市场评估价为准,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续租期限住宅、宿舍不超过3年,其他不超过5年,租金年递增率不低于3%;超过上述续租期限的,须报区政府审定。

  第五十一条 经营性政府物业在合同期内发生租期调整、租金减免等条款变更情形,由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审定,具体情形如下: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

  (二)因政策扶持或变更需要减免的;

  (三)因安全隐患等原因需要整改的;

  (四)因拆迁改造、政府收回物业需要提前终止合同的;

  (五)因物业修缮工程影响经营需要减免的;

  (六)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管理部门授权使用的经营性政府物业,使用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填报《福田区经营性政府物业租赁情况一览表》报管理部门备案。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单位不得出租政府物业。

  第五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租用、借用社会物业,应就必要性和合规性提出相应的理由和依据,以满足基本使用需求为前提,坚持集约、高效原则。

  第五十四条 管理部门根据使用单位租用物业需求,统一编制年度资金开支计划,向区财政部门申请经费预算。

  第五十五条 需求单位根据用房需求选址,与出租、出借方达成初步意向后书面报管理部门审核。租用、借用社会物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产权资料;

  (二)符合消防规定与安全使用标准;

  (三)无涉及产权、租赁、装修等纠纷和诉讼;

  (四)共有产权人同意;

  (五)卫生、养老等用房,需求单位须征求物业所在社区意见。

  第五十六条 管理部门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租用物业进行评估,提出租用意见后报区政府审定。经批准同意的,管理部门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因市场评估价与出租方报价不一致无法达成租赁意向的不予租用,需求单位确有需要的,由管理部门报区政府审定。

  借用物业的,需求单位与出借方达成初步意向报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与出借方签订借用物业协议。

  第五十七条 续租社会物业的,使用单位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前6个月与出租方达成续租意向,向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意见,管理部门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出具租赁价格后报区政府审定。使用单位在合同期满前6个月未书面向管理部门提出续租申请的,视为不再续租,并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搬离。

  第五十八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收回租用、借用物业,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责任由使用单位承担:

  (一)擅自改变物业结构或用途的;

  (二)擅自对物业进行改建、扩建的;

  (三)擅自将物业转租的;

  (四)故意损坏物业的;

  (五)空置浪费、超面积使用物业的;

  (六)其他不符合使用规定的。

  第七章 政府物业资产的使用与维修

  第五十九条 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区政府物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确保政府物业资产数据准确。

  第六十条 管理部门或授权使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单位实施管理,使用单位负责缴交使用物业的相关费用。物业接收时已有物业服务单位的,继续履行原管理方式。

  第六十一条 管理部门与承租方或使用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已出租的政府物业由承租方负责消防和生产安全,授权使用物业由使用单位负责消防和生产安全,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政府物业的日常管理应由管理服务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防治等工作。

  第六十二条 政府物业的装修、维修、维护及改造等,具体程序如下:

  (一)管理部门负责直接管理的政府物业的装修、维修、维护及改造等,所需费用列入管理部门预算。

  (二)授权使用的政府物业由使用单位负责装修、维修、维护及改造等,涉及物业主体结构的维修,使用单位须提供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意见,经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

  (三)已出租的政府物业的装修、维修、维护及改造等,由承租方提交装修、维修、维护或改造方案,经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所需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等,管理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章 政府物业资产的处置

  第六十三条 政府物业资产的处置,包括政府物业资产的调拨、出售、出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拆迁改造等。管理部门统一行使政府物业资产处置权,未经允许,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处置政府物业资产。

  第六十四条 政府物业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长期闲置的;

  (二)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变化的;

  (三)超过使用年限或安全原因,经论证需要拆除或改造的;

  (四)城市规划需要拆除或改造的;

  (五)不可抗力导致损毁或灭失的;

  (六)不能充分发挥使用效能或不能合理使用,需要调整置换的;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政府物业资产处置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处置申请;

  (二)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批准文件;

  (三)物业原始凭证;

  (四)技术部门鉴定意见;

  (五)评估或审计报告;

  (六)物业产权资料;

  (七)物业建筑资料;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十六条 政府物业处置遵循分级管理原则。

  (一)政府物业的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拆迁改造等,由使用单位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管理部门提出处置意见报区政府审定;管理部门提出处置意见的,直接报区政府审定。

  (二)政府物业置换使用权的,由管理部门与产权人协商,可按照等面积置换使用权或等价值置换使用权。按照等价值置换使用权的,管理部门根据专业机构的评估结果签订置换协议。

  第六十七条 管理部门处置政府物业资产,应聘请专业机构出具报告,提出处置意见报区政府审定;经批准同意的,按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有关规定,报区财政部门办理资产处置手续,收入上缴区财政。

  第九章 政府物业资产的产权登记备案

  第六十八条 管理部门行使政府物业产权管理职能,规范政府物业的登记备案和产权申办,所有区政府物业的产权应统一登记在管理部门名下。

  第六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向管理部门申报政府物业产权登记备案,应保证物业资料和产权信息真实、完整和有效,不得瞒报、漏报。

  第七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政府物业,应在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相关批复文件;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

  (三)图纸及电子文档;

  (四)竣工验收资料;

  (五)竣工测绘报告;

  (六)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七)移交协议书;

  (八)设施设备清单、使用说明书及质量保修文件;

  (九)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移交表;

  (十)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已利用政府用地与他人合作建房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完善建设及产权登记手续后,向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批准合作建房相关文件;

  (二)合作建房协议书;

  (三)首次登记所需资料;

  (四)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移交表;

  (五)属拆迁补偿的应提交拆迁补偿协议书及拆迁补偿清单;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十二条 行政罚没物业的登记备案,应向管理部门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十三条 引入社会资本兴建的政府物业或设施,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相关批复文件;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

  (三)批准文件;

  (四)图纸及电子文档;

  (五)竣工验收资料;

  (六)竣工测绘报告;

  (七)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八)工程结算资料;

  (九)合作方营业执照及法人证明文件;

  (十)合作协议书;

  (十一)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兴建的产权属政府的物业或设施,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一)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

  (三)面积测绘报告及分户表;

  (四)图纸及电子文档;

  (五)竣工验收资料;

  (六)工程结算资料;

  (七)规划验收合格证;

  (八)营业执照及法人证明文件;

  (九)移交协议书;

  (十)深圳市房地产登记申请表;

  (十一)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十五条 管理部门收到相关单位申请和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到物业现场核查,符合产权登记备案条件的办理登记备案,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相关单位补充资料后重新申报登记备案。

  第七十六条  管理部门统一向市产权登记部门申办产权登记,包括产权变更登记和产权转移登记,权利人统一登记为“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

  第七十七条 政府物业产权变更登记包含下列情形:

  (一)房地产用途改变的;

  (二)权利人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房地产坐落地名称或房地产名称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产权变更登记情形。

  第七十八条 申请产权变更登记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房地产登记申请表;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任命文件;

  (五)授权委托书;

  (六)法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七)移交协议书;

  (八)改变房地产用途的,应提交主管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等;改变权利人名称的,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十九条 政府物业产权转移登记包含以下情形:

  (一)买卖;

  (二)置换;

  (三)企业改制剥离;

  (四)有偿移交的;

  (五)共有房地产分割;

  (六)法院判决、裁定的强制性转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条 申请产权转移登记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深圳市房地产登记申请表;

  (二)房地产权利证书;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任命文件;

  (五)授权委托书;

  (六)法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七)买卖合同、置换协议、移交协议书、产权分割协议书、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行政决定书等;

  (八)企业改制剥离的,需提交改制剥离文件;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十一条 利用财政资金投资兴建的政府物业,规划验收完成后,由项目申报单位直接向市产权登记部门申办首次登记,并配合管理部门将产权登记在管理部门名下。

  第八十二条 已作权属登记的政府物业,由管理部门向原产权单位发出变更或转移产权登记通知,原产权单位须在接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由管理部门以“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的名义向市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办证。

  第八十三条 未办理竣工验收、规划验收及权属登记的政府物业,项目申报单位应到规划国土、城市更新、消防、建设等部门完善相关手续,直接向市产权登记部门申办首次登记,并配合管理部门将物业产权登记在管理部门名下。

  第八十四条 不符合竣工验收、规划验收及权属登记的政府物业,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深圳市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若干规定》等文件要求补齐资料,直接向市产权登记部门申办首次登记,并配合管理部门将物业产权登记在管理部门名下。

  第八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兴建的产权属政府的物业或设施,未作权属登记的,在申办项目产权登记时,由管理部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移交协议书》,产权登记在管理部门名下。

  第八十六条 原登记在各行政事业单位名下的政府物业房地产证,统一交由管理部门集中保管,并配合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章 政府物业资产账务登记

  第八十七条 管理部门负责政府物业资产账务登记和监督管理,包括政府物业资产的调拨、处置、清查、评估、盘点、统计、汇总等,掌握政府物业资产的总量及增减变动情况。

  第八十八条 尚未移交管理部门统一进行账务登记的政府物业资产,使用单位应移交管理部门进行账务登记。

  第八十九条 利用财政资金兴建、改扩建、拆除重建、购置、接收的政府物业资产,建设或使用单位应按照《福田区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完成财务决算批复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到管理部门办理账务登记手续,填报《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资产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审批资料。包括政府投资计划文件、财务决算批复等;

  (二)物业价值凭证。包括***、收据、工程结(决)算资料、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评估或审计报告、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等;

  (三)产权资料。包括不动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等;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十条 使用单位无法提供完整入账资料的,应根据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办理物业资产账务登记手续。

  第九十一条 需账务处置的政府物业资产,由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报批,适用范围如下:

  (一)超过使用年限或安全原因需要拆除、改造或报废的;

  (二)城市规划需要拆除或改造的;

  (三)不可抗力导致损毁或灭失的;

  (四)调拨、出售、置换、改造、报废(报损)、拆除等原因造成资产减少的;

  (五)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核减核销情形。

  第九十二条 需账务处置的政府物业资产,相关单位应在取得区财政部门处置的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审批资料。包括政府投资计划文件、财务决算批复、国有资产调拨审批表、技术鉴定或检测报告等。

  (二)物业价值凭证。包括***、收据、工程结(决)算资料、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合同或协议书、残值收入银行进账单、税费支付凭证等。

  (三)产权资料。包括不动产权证、相关合同、协议等。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一章 检查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九十三条 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政府物业资产使用情况,有权核查单位账务、追缴收益、限期整改或收回物业,通知相关部门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暂缓或停办有关业务。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政府物业资产的使用、管理和经营进行监督。

  第九十四条 使用政府物业资产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监察机关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政府物业资产,阻挠或变相应付管理部门核查的;

  (二)不按规定规划、建设、移交政府物业的;

  (三)擅自改变物业使用功能、从事与规定用途无关活动的;或擅自将政府物业转借他人的;

  (四)擅自利用政府物业进行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政府物业资产严重损失的;

  (六)不按规定权限维修和处置政府物业资产的;

  (七)不服从统筹调配,不按要求限期整改、搬迁或交回物业的;

  (八)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本办法由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1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管理办法》(福府〔2008〕5号)、《福田区政府物业接收与购置实施细则》(福府办〔2011〕46号)、《福田区政府物业调配与授权使用实施细则》(福府办〔2011〕47号)、《福田区政府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福府办〔2011〕48号)、《福田区经营性政府物业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福府办〔2011〕49号)、《福田区政府物业产权登记实施细则》(福府办〔2011〕50号)、《福田区经营性政府物业出租招标实施细则》(福府办〔2011〕51号)、《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账务登记实施细则》(福府办〔2011〕52号)、《福田区政府物业日常管理实施细则》(福府办〔2011〕53号)废止。

  相关政策文件/解读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物业资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年1月10日)

  福府办规〔2018〕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七届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国际化一流中心城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和监督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区级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四条  区级预算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逐步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第五条  财政部门具体编制区级财政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区级财政预算的执行,提出财政预备费动用方案,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制定预算相关定额标准,负责区级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向区政府报告区级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负责区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各部门是部门预算的管理主体,负责具体编制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草案,组织本部门预算的执行,监督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财政信息公开工作,对部门使用财政资金情况进行自我绩效评估,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对预算的真实性和预算执行中资金使用的绩效情况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七条  财政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形势和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预测本年度收入规模,同时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将所有收入全部列入预算进行编制。

  第八条  财政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辖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按照民生优先、大事优先、绩效优先的原则,将提升民生福祉和加强社会建设作为保障重点,同时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第九条  预算编制应当细化。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 

  第十条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一)部门预算编制要按照科学化管理的要求,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策做出。各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和本部门职责要求,依托财政项目库系统,认真研究安排支出内容,统筹兼顾,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从严从紧编制本单位预算草案,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

  (二)部门预算分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照编内实有人数和相关标准测算编制。项目支出包括一般性项目支出、专项性项目支出和政府投资项目支出,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编制。

  (三)部门预算编制实行“部门分类、项目分级”管理。

  部门分类是指,根据单位的性质实行差异化的保障方式和核定办法,分为全额保障预算单位和差额保障预算单位。由财政部门商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项目分级是指,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实行两级项目分类体系管理。其中,一级项目参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项级科目,按照单位主要职能进行分项;二级项目是在一级项目下的进一步细化,按照主要工作进行明细。由财政部门牵头,商相关部门制定年度项目支出分类体系。

  第十一条  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二条  每年6月份启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部门预算编制实行“三上三下”的程序,从基层预算单位编起,逐级审核汇总。年底前完成预算编制工作,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财政部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30日前,将区级政府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区人大财经工委初步审查。预算草案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为当年可执行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调剂

  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在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二)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必须支付的本年度部门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根据前款规定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全面实施国库集中收缴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各部门根据年度预算以及工作需要按月编制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审批后,以财政直接支付或者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办理资金支付。其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资金须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十五条  本级财政出现以下四类情况的,予以预算调整。预算调整由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报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第十六条  预算调剂是指在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框架内,不增加预算支出总额的情况下,在不同预算支出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变更。

  第十七条  本级财政预算调剂,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年初预算安排时有明确政策要求或者指定用途的专项支出预算项目。

  1.预算安排时有明确用途,且相关支出政策和标准清晰的支出项目,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和标准安排。

  2.预算安排时有明确用途,但需具体的实施方案或者开支标准明确后方能安排的支出项目,待区政府批准实施方案或者开支标准后,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方案或者标准对经费进行审核,报分管财政区领导审批后予以安排。

  (二)年初预算安排的预备费以及预算执行过程中需临时追加的经费,按照以下权限审批:5万元(含)以下的由财政局局长审批;5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由分管财政区领导审批;2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由区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十八条  各部门的预算调剂审批管理。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部门预算执行,严格控制预算调剂,非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变更。其中,以下支出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之间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二)部门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不得相互调剂使用;基本支出中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三)部门预算中的一般性项目支出、专项性项目支出、政府投资项目支出及上级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相互调剂使用。

  第十九条  各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剂变更的,按以下要求和权限审批:

  (一)同一个一级项目下的二级项目调剂由单位内部自行决定。

  (二)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提出的在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各类内部调剂的申请,由各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

  (三)各部门在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部门预算准备金各类之间跨类调剂的申请,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由财政部门审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政区领导审批。

  (四)各部门的所属单位提出的在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部门预算准备金各类之间跨类调剂的申请,年度内申请调剂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由其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财政部门审批;

  (五)年初已编入部门预算的政府投资计划,如因区发改部门下达新的实施计划而需要进行预算调剂时,以区发改局下达的实施计划为准。

  (六)年初已编入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实际拨付时需要调剂到其它相关部门支出的,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部门预算经费总额确需追加(减)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基本支出。年初预算安排有明确政策要求或者指定用途的,由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职能部门核准后的意见办理。

  (二)项目支出。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指标,对于因重大政策调整、突发应急事件等引起的经费追加(减),该部门预算又无法进行调剂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非急特办事项。实行年度中期集中申报审批制度,每年9月份统一进行经费预算调整。预算部门将追加(减)经费预算的申请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汇总初审后报区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调整相关部门的年度预算指标。

  2.急特办事项。实行“一事一议”制,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    

  第四章  结算和决算

  第二十一条  部门年终结余资金管理。

  (一)基本支出结余指标年终收回。

  (二)项目支出结余指标原则上收回。确需结转下年使用的指标,部门需在11月底前向财政部门报送结转申请,经财政部门审定后,方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结转下年使用指标不得超过两个年度,超过两个年度仍未使用完毕的结转指标予以收回。政府投资计划支出指标仅当年有效,结余指标年终收回,原则上不予结转。

  第二十二条  财政年终结余资金管理。

  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用于平衡以后年度预算。结转两年以上的一般公共预算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结转未满两年但调整用途的结转资金,其结转时间按初次安排预算的时间计算。结转未满两年且未调整用途的结转资金,必要时也可按规定用于其他急需领域,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当按规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第二十三条 决算草案由各部门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时间编制。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决算草案的编制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第五章  批复和公开

  第二十五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区级预算、决算,财政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区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决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决算后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决算。 

  第二十六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区本级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财政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对区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信息的公开严格按照财政部《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预算、决算信息公开应当细化。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预决算信息在区级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信息公开专栏和本部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各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政府集中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将加强对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厉行预算执行定期通报机制;建立部门预算绩效考核机制,考核结果适时公开通报。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各预算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区政府。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依法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对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针对上述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改进和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对其所属单位预算收支管理活动负有监督责任。应当建立预算管理内部监督制度,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日常财务管理进行全程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授权区财政局按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福田区财政预算准则》(福府办[2012]37号)同时废止。

  相关政策文件/解读

  福田区财政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年1月26日)

  福府办规〔2018〕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福田区(以下简称我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就业专项资金的安全和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号)、《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88号)、《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6〕6号)、《深圳市福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府规〔2017〕2号)及市、区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批准,及上级财政部门转移支付的,用于促进我区就业创业工作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拨款;

  (二)上级财政部门转移支付的就业专项资金;

  (三)经区政府批准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的其他资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区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统筹全区就业创业工作,并对全区就业创业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局,以下简称区就业创业办),负责汇总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资金追加申请和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及使用计划,制定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执行领导小组对区就业创业工作做出的决策。

  第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区财政局、区国库支付中心是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区人力资源局是就业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是就业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部门。

  第六条  区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审核就业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按程序报批;

  (二)负责保障就业专项资金需求,下达资金指标;

  (三)负责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区国库支付中心职责:

  (一)负责就业专项资金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协助各就业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做好就业专项资金预算使用情况的控制和监督;

  (三)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局职责:

  (一)负责汇总区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支出总体情况;

  (二)负责对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用人单位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统筹经市、区政府批准的与就业创业工作密切相关的事项;

  (四)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  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职责:

  (一)负责就业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

  (二)负责受理、审批、支付临近退休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三)负责受理、审批、支付随军家属生活补贴;

  (四)负责审核、支付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青年见习及职业介绍补贴、奖励;

  (五)负责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预算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六)负责执行经区就业创业办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七)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负责就业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

  (二)负责受理、审批、支付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和岗位、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府委托的临时性岗位相关补贴;

  (三)负责受理、审批、支付各项自主创业补贴;

  (四)负责受理、审核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青年见习及职业介绍补贴、奖励;

  (五)负责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预算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六)负责执行经区就业创业办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七)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职业介绍补贴。主要用于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机构和培训机构成功推荐失业人员奖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

  (二)社会保险补贴。主要用于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的社保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临近退休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承担政府委托的临时性工作的劳务派遣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保补贴;

  (三)岗位补贴。主要用于承担政府委托的临时性工作的工资及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

  (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主要用于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技术资格证书的政策文件规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随军家属生活补贴。主要用于未实现就业的我区户籍随军家属的生活补贴;

  (六)自主创业补贴。主要用于注册地(经营地)在我区的自主创业补贴;

  (七)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主要用于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招用补贴、社保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临时生活补贴等相关补贴;

  (八)青年见习补贴。主要用于青年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实训补贴和见习单位录用奖励;

  (九)创业培训补贴。主要用于创办企业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实训)项目补贴;

  (十)其他就业创业补助支出。主要用于上级规定及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支出;

  (五)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六)“三公”经费支出。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三条  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区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做好本部门就业专项资金经费年度预算,并结合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要求定期向区财政局提出用款计划申请。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收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用款计划申请后,于15个工作日内批复用款计划。

  第十五条  按照“属地化管理和责权相统一”的原则,就业专项资金实行“谁管理谁审批,谁审批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补贴的受理、审批等管理工作,对政策文件规定需要进行岗位核查的,严格按要求开展岗位核查工作,同时及时准确做好就业专项资金拨付核算、台账登记、资料归档及使用情况统计报表等工作。

  第十六条  经区政府或领导小组同意后,在坚持“为民、便民、利民”工作原则基础上,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创新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方式方法。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

  第十七条  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应对就业专项资金建立独立经费项目进行核算,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就业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当年确定存在经费缺口的,由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局统一汇总报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并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后,下达资金指标,年度结余就业专项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就业专项资金应建立公示机制。区财政局负责就业专项资金整体预算的信息公开工作,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就业专项资金办事指南的信息公开工作,并负责指导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各街道办各项补贴资金安排的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其将年度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就业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就业专项资金应建立监督机制。区监察局负责对就业创业工作人员执行就业创业政策中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区审计局负责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区财政局负责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各街道办按照市、区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加强岗位核查,区人力资源局对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和各街道办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骗取补贴的,一经发现,由发放补贴的街道办事处和区人力资源局依法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就业创业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依责任、依程序管理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对受理的各类就业创业援助补贴申请要在规定时限内审核支付完毕,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相对人对街道办事处或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在就业专项资金受理、审批、支付等环节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反映情况,街道办事处或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进行沟通解释。行政相对人仍然不满意的,可以向区人力资源局投诉,区人力资源局对投诉事项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回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就业困难人员”和“失业人员”无特别说明的,指“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和“户籍失业人员”。

  第二十五条  中央就业补助金按《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号)的规定执行。省财政补助我市的就业专项资金按《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6〕94号)的规定执行。市、区就业专项资金按市、区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因市、区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调整的,由区就业创业办按照新政策文件规定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原《福田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府〔2015〕4号)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废止。

  相关政策文件/解读

  《福田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年1月31日)

  福府办规〔2018〕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二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田区重大战略和行政决策研究,充分发挥社会智库资源的积极作用,提高决策咨询课题的研究质量,促进课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田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课题活动。

  第三条 课题研究应立足福田、面向全国、放眼国际,围绕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突出前瞻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着力解决福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参考。

  第四条 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课题的选定、立项、实施、结题、成果转化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课题选定

  第五条 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的选题,须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福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进行。具体包括:

  (一)区委常委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各级领导直接交办的课题。

  (二)福田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战略性、全局性的课题和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各单位确定的其它具有重要研究价值的课题。

  第六条 课题选定后,课题采购单位(以下简称:课题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确定具体的课题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机构)。

  第七条 确定的具体研究机构和课题负责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研究机构应当具备完成课题研究的必要能力条件,可以是政府相关部门、科研机构、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咨询公司等单位,但不得为自然人。

  (二)课题负责人应当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具有与课题相关的研究经历,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副处以上职务。

  (三)课题负责人须是该课题研究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任实质性研究工作。

  (四)课题负责人每年度承担福田区的课题研究项目不能超过两项。

  第八条 签订合同。研究机构经课题单位确认后,课题单位应当与研究机构签订正式的课题合同,并拨付课题经费的60%。

  第三章 课题的立项、实施、结题

  第九条 立项

  (一)立项报告书。签订合同后,研究机构须向课题单位提供详细的《课题立项报告书》,包含立项依据、研究框架、研究方法、研究重点、解决办法、创新性及预期应用价值等七项内容。

  (二)课题单位实行课题联系人制度。课题单位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课题研究的日常联络和沟通,可直接参与或组织课题的研究,向课题单位报告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

  (三)课题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全程***参与课题研究,协调解决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和指导课题按计划完成,确保研究质量。

  (四)研究机构实行课题负责人制度。课题负责人组织开展课题的实质性研究,并对课题研究的进度、成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实施

  (一)研究机构在签订课题合同后的三十天内,须与课题单位召开一次专家论证会,围绕课题研究计划实施情况出具论证意见。专家由课题单位邀请。

  (二)课题单位必要时可要求研究机构参与政府部门会议,研究机构须积极提供意见建议。

  (三)研究机构亦可主动参与各类会议或提出协助调研等有利课题开展的要求,须参与课题单位不定期组织的课题汇报会、讨论会,并提交相应材料。

  (四)研究机构课题负责人应将重要阶段研究成果及时通报课题单位。

  第十一条 结题。研究课题完成后,应在合同约定的完成时间内及时进行结题评审。

  (一)课题研究应当注重理论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课题研究使用的数据、信息、事实材料应真实、准确,且注明出处或来源。

  (二)结题报告书。结题前,课题负责人按照课题单位的要求出具《课题结题报告书》,将课题最终研究成果的纸质、电子文本提交给课题单位。

  (三)组成5人以上单数的评审组,由课题单位的分管区领导或委托课题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评审组成员由课题单位邀请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名单不对外公布。

  (四)与研究机构存在利益关系或与研究机构及课题单位工作人员存在亲属关系的专家一律回避评审。

  (五)结题评审时,重点评审以下内容:

  课题是否达到了研究目的和要求;

  课题是否具有创新性和科学性;

  课题成果是否可转化实施或已经转化应用。

  (六)课题评审方式采取评分制等形式进行。评审报告平均分及格后,按要求填写《课题结题审批表》,视为结题验收通过,并拨付剩下的40%的课题经费。

  (七)评审验收未通过的,研究机构应按照评审要求重新修改,并在一个月内提交第二次评审。评审、审批通过后,拨付剩下的40%的课题经费。

  (八)对第二次评审不通过的研究机构,课题单位提出修改意见,研究机构逾期不修改或修改不符合要求的,课题单位可终止课题合同,不予拨付剩下的40%的课题经费。

  第四章 课题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各类课题研究的所有权、知识产权、著作权应归属课题单位。

  第十三条 课题研究成果的转化方式包括上报有关领导,被有关部门采纳转化为政策措施,在《福田调研》、《福田决策》刊物发表作为区委区政府决策参考等。

  第十四条 除课题***等敏感数据外,课题单位须将课题成果的电子文本送区发展研究中心备案,区发展研究中心将优秀研究成果汇编成册,送区领导和上级部门或向社会公开发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课题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及课题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未遵守本办法的,由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研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课题,追回课题全部研究经费,并视情况提请主管机关决定未来三年内不接受其在福田区申报课题:

  (一)以过去或其他课题的研究成果代替本课题成果的;

  (二)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或成果形式,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田区发展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1.福田区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立项报告书

  2.福田区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结题报告书

  3.福田区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结题审批表

  相关政策文件/解读

  《福田区决策咨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强上步片区产业空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专项政策》的通知

  (2018年2月8日)

  福府办规〔2018〕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华强上步片区产业空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专项政策》已经区政府七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华强上步片区产业空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专项政策

  第一条【政策目标】为促进华强上步片区转型发展,引入创新资源,降低企业成本,加快产业集聚,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体、政府引导,高端引领、创新驱动”的原则,通过改造、租赁、合作等方式整合片区物业,通过政府扶持降低空间成本,通过空间统筹集聚创新要素,通过创新发展引领转型升级,将华强上步片区打造成国际一流的创新创业街区。

  第三条【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和统计关系在福田华强上步片区的创新型产业空间运营机构(众创空间、众创服务平台、联合办公空间运营机构、孵化器、加速器等)、创新型企业、重点研发机构。

  第四条【适用范围】华强上步片区范围为东起上步路,西到华富路,南至深南中路,北抵红荔路,以及包含华强南片区福明路以东、深南中路以南、上步路以西、福华路南园路以北的片区。

  第五条【产业导向】申请专项支持的运营机构及创新型企业、重点研发机构应符合《深圳市福田区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2017-2035年)》中华强-上步片区的产业导向,突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经济”发展方向,主要扶持产业为: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物联网等。

  第六条【运营机构租金支持】由区科创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运营机构承租或自有物业的租赁价格进行实地调查,按调查均价给予运营机构60%的租金支持,首年支持一般不超过100元/平方米/月(根据第三方机构市场租金调查报告或租赁合同实际情况,对后两年支持标准予以合理的调高或调低,如果实际租金价格上涨,政府租金支持部分每年上涨幅度最高不超过5%),连续支持三年,支持资金按半年核定拨付。单个运营机构租金支持最高不超过每年2000万元。

  第七条【限价出租】接受政府租金支持的创新型产业空间运营机构,其对外出租价不得高于其运营物业调查均价的50%,且该物业的管理费、空调费等不超过区域内同类物业市场水平。

  第八条【创新型企业租金支持】由区科创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创新型企业(重点研发机构)自用物业的租赁价格进行实地调查,按调查均价给予创新型企业(重点研发机构)60%的租金支持,首年支持一般不超过100元/平方米/月(根据第三方机构市场租金调查报告或租赁合同实际情况,对后两年支持标准予以合理的调高或调低,如果实际租金价格上涨,政府租金支持部分上涨幅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支持资金按年度核定拨付。单个企业每年租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接受政府租金支持的创新型企业(重点研发机构),所租物业只能自用,不得转租,创新型企业(重点研发机构)租赁给关联企业、合作企业的行为视为转租行为。

  第九条【运营机构装修支持】鼓励运营机构通过改造装修打造优质产业空间。对产业空间进行首次装修改造的,由专业机构进行调查审计,按照审计确认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运营支持】支持运营机构整合资源、优化服务,引进和培育创新型企业(研发创新载体)。每年对运营机构进行绩效评估,给予以下运营奖励:

  (一)融资配套奖励 每年对上一年度园区所有入驻企业从市级以上产业部门获得的资金支持、资本市场融资金额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所获资金总额的1%给予运营机构奖励。单个运营机构支持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年度核定拨付。

  (二)经济贡献奖励 每年对上一年度园区所有入驻企业的地方经济贡献总额进行一次统计核定,其贡献总额在1000万以上的,按贡献总额的3%给予运营机构奖励。单个运营机构支持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年度核定拨付。

  (三)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 鼓励运营机构自主培育或引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每成功引入或培育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资金支持。每年对上一年度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数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年度核定拨付。

  (四)研发创新载体支持 鼓励运营机构自主培育或引入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中心等研发创新载体。成功引入或培育一家研发创新载体,给予运营机构相应奖励,国家级奖励50万元,省级奖励30万元,市级奖励15万元。每年对上一年度新增研发创新载体数进行一次统计核定,按年度核定拨付。

  上述所指园区入驻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创新载体均需完成在福田华强上步片区商事注册登记、统计登记和税务登记;注册地和办公地点均需在园区;第(一)、(三)、(四)款所指入驻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创新载体皆为由区外引入的企业,或在运营机构产业空间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第十一条【特殊项目支持】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或对福田区产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运营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交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联审会)审定。

  第十二条【项目准入】所有享受本政策的进驻华强上步片区的创新型产业空间运营机构、创新型企业(重点研发机构)等须向区科创局提供申请材料,经区政府备案批准后,方可享受上述支持,具体申请条件详见***。

  第十三条【监管考核】

  (一)运营机构监管考核

  1.区科创局负责与运营机构签订产业监管协议,明确产值、企业培育等考核指标,并依协议开展监管工作。

  2.区科创局根据协议规定每年定期组织对运营机构考核,对于考核不达标的,第一年给予警告,第二年仍不达标的,不予享受本政策支持,并将申请机构纳入诚信黑名单,按《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3.产业空间运营机构应每季度向区科创局报告空间运营情况以及入驻企业的经营、纳统、纳税等情况;

  (二)创新型企业监管考核

  1.创新型企业需每半年报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纳税、纳统等情况;

  2.对于创新型企业上一年度福田纳税总额不达500万的,第一年给予警告,第二年仍不达标的,不予享受本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

  (一)本专项政策由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由企服中心负责统一受理资金申请资料和资金拨付。区科创局负责制定资金预算并核定执行。除第十一条外,本扶持政策其他支持事项由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分项专责小组审定。

  (二)本政策所有条款皆为事后扶持。

  (三)企业在申请扶持资金等过程中,被查实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扶持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由主管部门追回专项资金,并将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十五条【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政策不受运营机构及创新型企业(重点研发机构)上一年度在福田经济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

  (二)同一企业、母子公司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三)享受本政策支持的运营机构、入驻企业或创新型企业(重点研发机构)等已申请获得《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任一分项房租支持的,不得申请本项政策支持。

  (四)若创新型企业(重点研发机构)已入驻本政策支持的运营园区,享受租金优惠,则不得申请本专项政策支持。

  (五)享受本政策第九条运营机构装修支持的企业或机构,不得再申请《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的相关装修支持。

  第十六条【审批流程】

  区科创局受理资质申请→区政府备案同意→区企服中心受理→区科创局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专责小组会议审定→区企服中心公示公告→区财政局调剂资金→区企服中心拨付。

  第十七条【附则】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深圳市福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1.运营机构申请条件

  2.创新型企业和重点研发机构申请条件

  相关政策文件/解读

  《华强上步片区产业空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专项政策》政策解读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支持时尚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2018年2月28日)

  福府办规〔2018〕5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支持时尚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七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支持时尚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加快推进时尚产业发展,提升福田文化产业竞争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文化时尚企业及民管注册地址在福田辖区内、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相关行业协会等。重点支持时装、内衣、服饰配品等领域的文化时尚企业。

  第三条 国际时尚总部基地支持 利用政府持有物业建设国际时尚总部大厦,对入驻基地企业,根据其综合贡献,按市场评估价的50%-90%为基准予以租赁,优惠租赁期5年,期间不得转租。对上市企业和总部企业,可采取“先租后售”方式,在5年租赁期满后,根据其综合贡献将其所租政府办公用房以优惠价格予以配售。

  第四条 办公用房购置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文化时尚企业于2017年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社会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根据其经营情况,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五条 文化时尚产业园支持

  (一)产业园建设支持。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对在福田区建设的专业文化时尚产业园,按项目投资额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建设支持。

  (二)产业园运营支持。根据文化时尚产业园上一年度综合贡献,对其运营企业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产业园入驻企业上市培育支持。对区级(含)以上文化时尚产业园的运营公司,在园内每培育一家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支持。

  第六条 园区房租支持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对入驻区级(含)以上文化时尚产业园的服装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按每年30元/平方米的标准,在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支持,同一家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享受房租支持不超过三年。根据其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支持面积最大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七条 重要大赛及论坛等支持 支持文化时尚企业和社会组织举办经区政府认可的国际性、全国性大赛、论坛等重要文化活动,活动经区政府事先审核同意并经专项审计后,以活动的奖金、场租、宣传费用和专家、嘉宾的交通、食宿、酬金等为主要支持范围,最高支持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文化时尚企业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为同笔贷款。贴息金额为该企业实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30%,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经济贡献支持 根据文化时尚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人才奖励 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较大的文化时尚企业给予人才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R&D投入支持 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经济贡献在3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时尚企业给予R&D投入支持,经统计部门核定的年度R&D经费投入超过50万元的,按10%的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 国际化拓展支持 支持在福田区注册的文化时尚企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等参加国际四大时装周(伦敦、纽约、米兰、巴黎)官方秀场并举行新品发布等活动,支持额度为活动实际支出的50%,每家单位每季时装周最高给予150万元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交易平台建设支持 支持文化时尚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创建自营线上交易平台以及自营线上线下结合交易平台,经区政府审核同意,支持额度为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孵化平台建设支持 支持文化时尚企业及社会组织建设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的时尚品牌孵化平台,对产生的建设费用,经审计后,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独立设计师工作室支持 支持独立设计师在福田注册工作室,对产生的场地租金、装修等费用,支持额度为实际投资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六条 开设品牌旗舰店等支持 对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较大的文化时尚企业,在内地开设福田总部结算的线下品牌旗舰店、高端体验及个性化定制店、多品牌集合生活馆等(占地面积300平米及以上,加盟店除外),支持额度为实际投资总额的30%,每个单店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支持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福田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八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相关政策文件/解读

  《福田区支持时尚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政策解读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2018年2月28日)

  福府办规〔2018〕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七届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抢抓人工智能发展战略机遇,推动福田区人工智能产业集聚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人工智能类企业和人工智能基金管理公司。

  第三条 福田引导基金出资支持 福田引导基金根据《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优先出资于在福田区注册的人工智能类子基金。

  第四条 人工智能基金落户支持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新注册或新迁入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人工智能基金(非福田引导基金出资设立的子基金),按其首期实缴出资规模的1%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基金项目招商支持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投资的人工智能企业新注册或新迁入福田的,按照基金实际投资的2%给予基金管理公司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

  第六条 人工智能项目落户支持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由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基金投资入股的新注册或新迁入人工智能企业,按基金投入资金的8%给予落户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人工智能企业租赁支持 研究建立福田区人工智能总部基地,按照限价租赁方式出租给人工智能类企业。人工智能类企业如果租用政府物业或社会物业,经福田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同意后,按照《华强上步片区产业空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专项政策》给予租赁支持。

  第八条 项目配套支持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人工智能类企业,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人才引进支持 对人工智能类企业优先配给人才住房。对人工智能博士研究生或人工智能副高级以上专业人才原则上均配给人才住房。

  第十条 其他事项 本政策支持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经济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政策不重复支持。关于人工智能类企业的界定,参照***印发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福田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一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相关政策文件/解读

  《福田区支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若干政策》政策解读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2018年2月28日)

  福府办规〔2018〕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七届  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促进专业服务业集聚发展,提升福田专业服务业竞争力,打造专业服务业高地,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专业服务企业(机构)或社会组织。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重点支持属于专业服务领域的企业(机构)或社会组织,包括法律服务、财税服务、评估服务、会展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监理服务、检验检测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测绘规划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

  第四条 综合贡献奖

  (一)突出贡献奖。对在福田区连续经营3年以上的专业服务业企业,根据其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500万元。

  (二)经营增长奖。根据专业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的增长率,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200万元。

  第五条 人才培训支持 由辖区专业服务(机构)举办或社会组织参加的行业内高端培训,经区政府事先审核同意,按培训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经费支持。

  第六条 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对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专业服务业企业(机构),于2017年1月1日后在福田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最高5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租售。

  第七条 认定支持

  (一)律师事务所认定支持。对上一届获得中华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协会评选为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支持。

  (二)会计师事务所认定支持。对于上一年度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评选的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二十家(含分所)或广东省注协评为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三)评估公司认定支持。对上年度获得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认定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前五十名的机构”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对上年度获得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认定的营业总收入排名全国前五十名的机构,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四)管理咨询机构认定支持。对上年度获得中国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委员会认定的中国管理咨询机构前50强,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第八条 园区支持

  (一)园区建设支持

  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对在福田区建设的专业服务业产业园,按项目投资额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建设支持。

  (二)园区认定支持

  对上年度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专业服务业产业园,分别给予运营企业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支持。

  第九条 贷款贴息支持 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较大的专业服务业企业,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 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最高30%,最高12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十条 重大项目支持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福田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受理与审批程序。本政策的支持项目资金来源为福田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产业资金,其申请受理、审核批准、绩效评价、管理监督等程序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主管部门为福田区经济促进局。

  (二)限制和除外情形。

  1.同一企业(含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政策不重复支持。

  2.本政策各支持项目可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的限制。

  3.本政策各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年度在福田经济贡献的限制。

  (三)本政策所有条款皆为事后支持。

  (四)本政策与《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不一致处,以本政策为准。

  (五)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相关政策文件/解读

  《福田区支持专业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政策解读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支持供应链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2018年2月28日)

  福府办规〔2018〕8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支持供应链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七届  二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支持供应链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宗旨 为贯彻落实《***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促进福田区供应链产业创新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供应链企业,原则上注册登记、税务征管、统计关系应在福田区。

  第三条 供应链总部基地 利用政府持有物业建设国际供应链总部基地,对入驻基地的供应链企业,根据其综合贡献,按市场评估价的50%—90%为基准予以租赁,优惠租赁期5年,期间不得转租。对供应链上市企业和总部企业,可采取“先租后售”方式,在5年租赁期满后,根据其综合贡献将其所租政府办公用房以优惠价格予以配售。

  第四条 供应链产业投资基金 设立供应链产业投资基金,由福田引导基金、社会投资机构、供应链企业共同发起成立。

  第五条 供应链金融产业联盟 为更好解决供应链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由福田区政府、金融机构、供应链企业共同组建供应链金融产业联盟,提供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提高供应链企业商业信用和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 供应链经营支持 根据供应链企业上一年度的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于2017年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社会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根据其经营情况,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八条 自用仓库用房支持

  (一)购置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于2017年1月1日后在深圳市内新购置仓库用房作为自用仓库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300万元。所购仓库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二)租赁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于2017年1月1日后在深圳市内租赁自用仓库用房的,可按市场评估价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支持,最高3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9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三)自建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于2017年1月1日后在深圳市内自建自用仓库用房的,仓库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依条件按照实际投入总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 专项活动支持 支持供应链行业相关协会组织举办供应链行业专项活动,活动经区政府事先审核同意并经专项审计后,可对承办机构实际发生的场租、设备租赁、宣传推介、人员差旅、承办专项经费等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 供应链行业培训支持 支持供应链行业相关协会举办行业内职业培训,经区政府事先审核同意,可按最高每人培训费用的30%,给予该培训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第十一条 信息化支持 对供应链企业改善经营、提高信息化水平所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依条件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上年度规模以上的供应链企业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30%,最高300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十三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福田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研究审议。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

  (一)本政策由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由企服中心负责统一受理资金申请材料和资金拨付。区经促局负责制定预算并核定执行。除“一事一议”项目外,本政策其他支持项目由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责小组审定。

  (二)本政策所有条款皆为事后支持。

  第十五条 限制与除外情形

  (一)本政策各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年度在福田经济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的限制;自用仓库用房支持项目中购置支持、租赁支持、自建支持不可在同一年度同时享受。

  (二)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三)同一项目已申请获得《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的企业或机构,不得申请本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相关政策文件/解读

  《福田区支持供应链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政策解读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福田区关于打造社会影响力投资高地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2018年3月30日)

  福府办规〔2018〕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关于打造社会影响力投资高地的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关于打造社会影响力

  投资高地的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落实《福田区关于打造社会影响力投资高地的若干意见》,完善配套支持政策体系,营造优良的生态环境,推动实现“用五年时间打造全球社会影响力投资高地和公益金融中心”的发展愿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则  根据“分类扶持、重点培育、盘活存量、提升增量”的原则,按照社会影响力投资的特点以及投资业态的不同运作模式,分类予以扶持,鼓励社会影响力投资相关主体快速创新发展。针对初创型社会影响力投资相关主体的特点,重点突出补短板、降成本、控风险,政府适度前期扶持,后期市场化运行。通过建设社会影响力投资产业园区,批量培育,加快构建社会影响力投资蜂巢生态体系。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支持对象

  (一)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且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金融机构、社会组织和有关中介组织。

  (二)本办法适用于对福田区社会影响力投资发展有重要贡献,并且户籍在福田区的自然人。

  (三)其他经相关决策程序同意给予支持的法人、自然人。

  第四条  限制与除外情形  

  (一)同一法人、自然人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

  (二)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本扶持办法不重复支持。

  (三)申报本办法扶持的法人应承诺至少在3年内对法人注册登记地址不做出改变。

  第三章  扶持措施和标准

  第五条  支持发行社会影响力债券  按照《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给予债券融资支持。

  第六条  产品模式和机制创新支持  根据《关于促进福田区金融科技发展的扶持措施(试行)》相关规定,支持有关协会开展社会影响力创新项目评选,并纳入福田区金融科技创新奖的评选范围,评选奖励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支持设立社会影响力投资引导子基金  支持专业机构设立以社会服务项目为主要投资方向的专项子基金,按照《深圳市福田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参与专项子基金,为辖区公益创投领域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经引导基金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可对社会影响力子基金投资福田区项目给予适当让利。

  第八条  基金会落户支持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对新迁入福田辖区的基金会,根据上一年度公益事业总支出,按照审计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支持;在福田辖区新成立的基金会按照原始基金的1%给予一次性落户支持。对每家基金会的扶持资金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中介组织落户支持  对新迁入或新设立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社会影响力投资项目评估、投资服务、机构认证、社会企业服务等业务,并已经开展相关实质性工作的中介组织,给予一次性5万元落户支持。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年度支持总额。

  第十条  责任投资机构支持  对加入联合国“全球契约”的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一次性5万元支持,对加入“联合国责任投资原则”的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对加入“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等给予一次性20万支持。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年度支持总额。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对获得深圳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标准三星等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支持。对获得相关组织评定的履行社会责任的模范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社会企业发展  对通过认证的社会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支持。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年度支持总额。鼓励社会企业申报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资助项目。

  第十三条  支持慈善信托发展  按照信托财产金额的大小和规模,给予相应资金支持慈善信托的设立和运营管理:其中,金额100—500万元(含)的,给予受托人5万元支持;金额500—1000万元(含)的,给予受托人10万元支持;金额1000—5000万元(含)的,给予受托人20万元支持;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支持。对同一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设立的慈善信托扶持资金累计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社会企业产业园区建设支持 支持社会力量在福田区建设社会企业产业园,经区政府审核同意,按照项目投资额的30%,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建设支持。主要用于园区环境建设、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等。

  第十五条  园区房租支持  对入驻福田区社会企业产业园区的社会企业等机构给予三年房租支持,按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在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支持,同一家机构享受房租支持不超过三年,享受房租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第十六条  重要活动及论坛支持  对相关企业、金融机构、社会组织和有关中介组织等开展与社会影响力投资直接相关的大型主题论坛等重要活动的,经事前审核和事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按审计金额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主要用于场地、设备租赁和专家嘉宾交通、食宿、酬金等。每个法人每年只享受一次活动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学术研究支持  鼓励相关专业机构、专家开展社会影响力投资学术研究。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在社会影响力投资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并且对福田社会影响力投资发展具有重要贡献的学术成果给予相应支持。有关支持办法另行制定,经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后执行。

  第十八条  创新项目配套支持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社会影响力创新项目,按其获得资金支持的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社会影响力项目试点支持  各部门在社会服务领域开展社会影响力项目试点,需要申请资金支持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决定。

  第二十条  特殊项目支持  积极稳妥地引入境内外企业、金融机构、社会组织和有关中介组织等开展社会影响力投资。对经区政府认可的对集聚社会影响力投资资源或完善生态圈链条具有重大、关键作用的企业、金融机构、社会组织和有关中介组织等,其落户、办公用房、招才引智、项目等,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人才引进支持  引进专门从事社会影响力投资的专业人才,按照《关于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规定给予相关支持。

  第二十二条  人才住房支持  本办法规定的新迁入或新落户的企业、金融机构、社会组织和有关中介组织等,可以按照《福田区产业人才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申请人才住房。

  第四章  申报受理与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支持的项目资金来源为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其申请受理、审核批准、绩效评价、管理监督等程序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相关工作由福田区投资推广署负责。

  本办法第七条相关工作由福田区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负责。

  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九条资金来源为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其申请受理、审核批准、绩效评价、管理监督等程序按照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相关工作由福田区委政法委(社工委)负责。

  本办法第二十条,按照“一事一议”的审议结果,对符合《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来源为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相关工作由福田区投资推广署负责;对符合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来源为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相关工作由福田区委政法委(社工委)负责。其申请受理、审核批准、绩效评价、管理监督等程序分别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申报受理审核等工作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申报扶持资金的法人或自然人在项目申报、资金使用等过程中,被查实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深圳市福田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追回拨付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第二十六条 对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有条款均为事后扶持。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委政法委(社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相关政策文件/解读

  《福田区关于打造社会影响力投资高地的扶持办法》政策解读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支持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8年4月3日)

  福府办规〔2018〕10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支持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七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福田区支持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贯彻国家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精神,落实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支持辖区企业开展直接融资活动,打造福田多样化债券市场,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资金管理 本政策涉及区财政资金按《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支持资金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区发改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经备案并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辖区企业。具体为:

  (一)发债企业的商事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统计关系在福田,同时承诺在享受本《措施》支持期间不迁出福田。

  (二)通过“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成功发行企业债券;

  (三)发债项目属于《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发展产业;

  (四)发债企业承诺在项目建设期和项目建成后三年内,每年向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

  第四条 贴息支持 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发债项目在深圳市内或深汕特别合作区的,按债券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贴息支持;发债项目在深圳市和深汕特别合作区外的,按债券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10%给予贴息支持;单笔债券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贴息持续时间不超过3年;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 发行支持 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按主承销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每笔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限制及除外情形 企业债券发行人出现违反企业债券相关法律法规、债券违约等情形,区政府将保留对支持资金的追索权。

  本政策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有关企业债券贴息支持和《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第十二条“债券融资支持”不同时适用。

  本政策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经济贡献。

  第七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相关政策文件/解读

  《福田区支持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年4月11日)

  福府办规〔2018〕1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七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福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企业包括:

  (一)福田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国资委)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区直企业”);

  (二)区直企业直接或间接出资的下属所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辖属企业”);

  (三)由福田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国资委)、区直企业、辖属企业出资但不享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区属企业国有资产,是指福田区政府对以上企业各种形式出资形成的权益。

  第三条 福田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国资委)按照分类管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管资本为主、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对区国有资产监管事项实行备案、分级审批等监管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国资领导小组”)是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决策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研究审议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具体职责是:

  (一)审议区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总体工作思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的总体方案;

  (二)审议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三)审议区直企业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向区财政局(国资委)参股公司委派股东代表,提出董事、监事人选,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四)审议按照权限应当由区国资领导小组审定的企业产权变动、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借款等重大事项;

  (五)审议其他需要由区国资领导小组审定的事项。

  第五条 区财政局(国资委)根据授权依法对区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能为:

  (一)执行区委、区政府和区国资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

  (二)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

  (三)拟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四)按权限审核区属企业产权变动、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借款等重大事项;

  (五)负责组织区属企业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六)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组织区属企业的年度审计工作,监督各企业落实内部审计制度;

  (七)按权限审核区属企业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审定区直企业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副总经理以上领导人员的薪酬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推荐或委派区直企业非职工代表董事(含外部董事和财务总监)、监事(含监事会主席);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区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区直企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产权关系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负责国有资本的投资管理和资本运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审核辖属企业产权变动、投资、融资、担保和对外借款等重大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区财政局(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辖属企业和参股企业负责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承担本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第八条 区国有资产监管事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或备案:

  (一)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审批事项外,企业日常经营事项由企业按照企业章程自主决策;

  (二)区直企业股东权利由区财政局(国资委)行使,辖属企业的股东权利由区直企业行使;

  (三)区直企业和辖属企业的重大事项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批或备案;属于特别重大事项的,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根据事项性质,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章 产权管理

  第九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或其他变更企业形式按照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区直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或其他变更企业形式事项,由区财政局(国资委)提出方案,经区国资领导小组审议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二)辖属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或其他变更企业形式事项,由区直企业提出方案,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的股权转让按照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股权评估值3000万元以下的,由区直企业自主决策,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二)股权评估值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区直企业提出方案,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批; 

  (三)股权评估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区直企业提出方案,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四)国有股权转让导致国有资本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或国有股权完全退出的,由区直企业提出方案,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五)除经批准进行协议转让的交易事项以外,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十一条 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国资委)出资但不享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转让国有股权,由区财政局(国资委)提出方案,报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国有股权完全退出,由区财政局(国资委)提出方案,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十二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按照如下权限进行审批和备案:

  (一)国有股权在同一区直企业内部(仅限于全资子公司之间及区直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无偿划转的,由该区直企业自主决策,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二)国有股权在不同区直企业系统之间无偿划转,股权评估值5000万元以下的,由划出方区直企业提出方案,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批;

  (三)国有股权在不同区直企业系统之间无偿划转,股权评估值5000万元以上的,由划出方区直企业提出方案,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报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四)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福田区以外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或区外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区直企业的,由区直企业提出方案,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十三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的资产转让、置换、征收等资产处置事项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资产评估值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区直企业自主决策,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二)资产评估值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区直企业提出方案,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批;

  (三)资产评估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区直企业提出方案,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的资产损失核销实行分级审批:

  (一)单笔资产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区直企业自主决策,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二)单笔资产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由区直企业提出方案,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批;

  (二)单笔资产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区直企业提出方案,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在完成定点扶贫和对口支援任务以外的捐赠单笔金额(价值)30万元以上,或对同一受益人(单位)的当年累计捐赠总额50万元以上,或年度累计捐赠总额100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批。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本章所称的投资是指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具体包括企业的对外投资(含设立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和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

  第十七条 区直企业和辖属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区有关产业政策,符合本企业主导产业和发展方向。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原则上不得从事炒作股票、期货、期权等高风险的投机活动(以长期投资为目的的股票投资除外)以及高风险的委托理财等活动,但可在本金安全、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货币基金、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理财投资,提高闲置资金的收益水平。

  第十八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投资项目按照以下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单项拟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区直企业自主决策,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单项拟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由区直企业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 区直企业和辖属企业投资决策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按照要求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编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其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企业自行编制,也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编制。

  第四章 融资事项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企业因发展需要而进行资金筹措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的融资行为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分类审批或备案:

  (一)单项融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融资项目,且企业资产负债率70%以下时进行的融资行为,由区直企业自主决策,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二)单项融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融资项目,或企业资产负债率70%以上时进行的融资行为,由区直企业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核后,提请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区直企业和辖属企业的融资决策必须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按照要求编制融资项目可行性报告。

  第五章 担保与对外借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资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借款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第三方提供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原则上不得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提供担保与对外借款。

  第二十六条 企业担保与对外借款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分类审批:

  (一)区直企业及其辖属企业内部的担保与对外借款,由区直企业自主决策;

  (二)区直企业之间的担保与对外借款、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为其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与对外借款由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主营业务范围内确需发生的担保行为不受第二十五条限制。担保总额累计超过区直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50%以上或辖属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50%以上,由区直企业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批。上述所有者权益50%以下的担保,由区直企业自主决策,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六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是实施预算管理的主体,负责组织本企业和辖属企业建立和实施预算管理制度,开展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评价工作,完善预算工作体系。

  第二十九条  编制预算按照“自上而下、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  预算管理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区直企业预算由区直企业编制,区直企业预算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预算,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批;

  (二)辖属企业组织编制本企业预算,报区直企业审批。

  第三十一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审批的年度预算,切实加强预算执行情况的***和监督,分析预算执行差异的原因,及时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

  第三十二条  区直企业应每季度向区财政局(国资委)报送企业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动和实行重大预算外活动,应及时向区财政局(国资委)报告。

  第三十三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的年度预算一经审批,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

  区直企业发生依规定可进行预算调整的情形,应及时将预算调整事项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批;

  辖属企业发生依规定可进行预算调整的情形,应及时将预算调整事项报区直企业审批后执行。

  第七章  国有股东产权代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区直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区委提出人选建议,经区委组织部考察并报区委审定后,按规定程序任免。

  第三十五条  区直企业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区财政局(国资委)提出人选和考察意见后,报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区财政局(国资委)按规定程序推荐或委派。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授权区财政局(国资委)出资但不享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区财政局(国资委)提出人选和考察意见,报区国资领导小组审批后,再向参股公司推荐,参股公司依法定程序任免。

  第三十七条 按规定应设立职工董事、监事的,其人员产生和任免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辖属企业副总经理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由区直企业提出人选和考察意见,按规定程序任免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九条  区直企业管理人员兼任辖属企业和参股企业其他职务的,由区直企业按规定程序任免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条  区财政局(国资委)委派的非职工代表董事和监事实行报告制度,须及时向区财政局(国资委)报告企业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一条  区直企业派出到辖属企业及参股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负责向区直企业报告,按区直企业的批复意见,代表国有股股东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及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报告区直企业。

  第四十二条  由区财政局(国资委)派出参股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负责向区财政局(国资委)报告,按区财政局(国资委)的批复意见,代表国有股东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及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报告区财政局(国资委)。

  第八章 其它事项

  第四十三条  区直企业公司章程的起草或修改,由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批。辖属企业公司章程的起草或修改,由区直企业审批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四条  区直企业在异地设立办事处和增设内部管理机构,事前须与区财政局(国资委)充分沟通,并事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五条  区直企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及转回等事项,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六条  区直企业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副总经理以上领导人员的薪酬方案,报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批。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管理制度,并在企业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中加以明确。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有关事项。区财政局(国资委)委派的外部董事、财务总监及企业监事会主席、监事应当对企业按程序办理的事项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进行纠正,并及时向区财政局(国资委)报告。

  第四十九条 区直企业及辖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审批或备案的;

  (二)不按批复意见执行,或在本企业决策程序中行使表决权时未准确、完整地表达批复意见的;

  (三)在报告中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严重影响区政府或区财政局(国资委)决策的;

  (四)拒不接受区财政局(国资委)的监督和指导的;

  (五)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行为的,区财政局(国资委)可视情节轻重通报批评或通过相关程序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予以降薪、降职、免职或解聘。给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的收入,依法予以追缴国库。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区财政局(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法人治理结构和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并通过公司章程或其它形式予以确认。

  第五十二条 参股企业的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的约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对区属企业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超过”、“以上”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区政府2009年发布的《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国有企业产权代表管理暂行规定》(福府办〔2009〕62号)、《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福府办〔2009〕63号)、《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国有企业薪酬与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福府办〔2009〕***号)、《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福府办〔2009〕65号)、《深圳市福田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福府办〔2009〕66号)、《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国有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福府办〔2009〕67号)、《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国有产权变动监管暂行规定》(福府办〔2009〕68号)和《深圳市福田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暂行规定》(福府办〔2009〕69号)与此办法有冲突的,以此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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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支持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和资助若干措施》的通知

  (2018年4月25日)

  福府办规〔2018〕1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支持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和资助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七届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支持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和资助

  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 为促进福田区新兴产业发展,扩大企业融资渠道,根据《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措施适用于商事登记、税务和统计关系在福田区,或承诺获得我区股权投资和资助后将商事登记、税务及统计关系迁入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措施用于支持符合《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的电子信息、文化创意、“智能+”、“金融+”、“健康+”等新兴产业项目发展。

  第四条 资金管理  股权投资和资助资金按《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实施。区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企业服务中心、投资推广署(金融发展事务署)等产业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申报要求 股权投资和资助资金由企业以项目形式申报,申报企业和申报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的商事登记、税务和统计关系满足本措施第二条的要求,同时承诺在接受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期间不迁出福田;

  (二)申报企业已经获得合作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

  (三)申报项目符合本措施第三条要求。    

  第六条 支持方式 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来自市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库里的投资机构,以及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引导基金公司”)参股子基金的管理机构。

  股权投资和资助资金分为股权投资资金和资助资金两部分,单个项目合计不超过2000万元。其中:

  股权投资资金原则上为合作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额的50%,不超过1000万元。

  直接资助资金原则上为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核定的项目总投资的20%,且不超过股权投资资金。

  第七条 市区联动 经受理部门申请并报区产业发展联席会批准,对市产业主管部门按股权投资和资助方式扶持的区外企业,如将商事登记、税务和统计关系迁入我区并承诺五年内不做出变更的,按市直接资助额度的30%予以配套,配套资助额度不超过450万元,并不再享受股权投资和招商引资政策支持。

  第八条 股权代持机构 股权投资资金形成的股权由福田引导基金公司设立的创业投资子公司福田创投代持,并由其代表区政府负责出资手续办理、投后管理和股权退出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评审 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福田创投对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合同或协议有效性等要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技术先进性、投资构成合规性和产业化条件落实情况等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股权投资和资助建议报区产业发展联席会审定。

  第十条 股权监管 股权投资资金与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实施“同股同价、共进共退”,其中合作股权投资机构投资资金为最近一轮投资或本轮投资。

  第十一条 合作机构支持 股权投资资金退出时应“先回本后分利”。产生股权投资资金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财政参股资金)的,按一定比例予以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和福田创投业绩奖励:项目年化投资收益低于6%(含)的不给予奖励;项目年化投资收益在6%至45%(含)的为8%、项目年化投资收益在45%以上的为12%。合作股权投资机构和福田创投的业绩奖励按8∶2分配。

  第十二条 事后监管 申报企业获得股权投资和资助后,应在项目建设期内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和福田创投书面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成后应在政府股权退出前每年底向区发展和改革局书面报告项目运营情况。

  第十三条 特殊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认为紧缺、关键或重点项目,股权投资和资助支持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本措施股权投资和资助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经济贡献的限制,不受同一企业年度支持总额的限制。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五条 附则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9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相关政策文件/解读

  《福田区支持新兴产业股权资助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国有未出让土地临时用地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8年4月26日)

  福府办规〔2018〕1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国有未出让土地临时用地审批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七届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福田区国有未出让土地临时用地

  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及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福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田辖区内国有未出让土地的临时用地审批。

  第二章 用地申请

  第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临时用地:

  (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需要,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便道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因工程项目建设施工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由建设用地项目权利人提出用地申请。

  (二)地质勘察需要,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因地质勘察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由建设用地项目权利人提出用地申请。

  (三)抢险救灾需要, 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临时使用土地。因抢险救灾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由抢险救灾部门或机构事后进行备案。

  (四)经市、区政府发改部门批准立项或市、区政府同意(有明确书面同意意见或会议纪要同意意见)的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由市、区主管单位或负责实施的政府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第四条 申请临时用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说明申请理由、土地用途、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使用期限等)及临时用地到期后无条件自行拆除、恢复原地貌的承诺书;

  (二)申请人的主体信息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授权他人办理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三)拟申请临时用地的范围图(含坐标数据)、平面布局图(明确功能分区、拟建层数、建筑面积等)、现场照片及电子数据;

  (四)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申请临时用地,需提供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方案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桩基础提前开工批复等已取得合法用地、报建手续的证明文件;

  (五)申请临时道路用地的,还应提交规划主管部门的方案设计审查意见;

  (六)占用农用地的,应提交土地复垦方案。

  第三章 用地审批

  第五条 福田区城市更新局(以下简称“区更新局”)负责受理临时用地的申请,结合各部门协办意见对临时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区更新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六条  区更新局受理申请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充资料清单)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受理后,区更新局视实际情况转以下职能部门协办或征求意见,协办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福田管理局负责就以下事项出具协办意见:

  1.申请用地是否会影响各层次规划及建设项目计划的实施;

  2.申请用地是否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是否会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

  3.申请用地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且属于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

  4.申请用地是否位于尚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范围内。

  (二)街道办负责就申请用地现状情况,是否有建、构筑物,是否被其他设施、设备、物品等占用,是否存在经济纠纷、安全隐患、信访、维稳等问题出具相关意见。

  (三)申请用地涉及绿地、林地的,福田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依据职能出具相关意见。

  (四)申请用地涉及市政道路红线的,福田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据职能出具相关意见。

  (五)申请用地涉及储备地且为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管理的,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就申请用地选址是否合适、范围划定是否合理等出具相关意见。

  第七条  临时用地申请审批通过后,区更新局向申请人核发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审批不通过的,复函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缴清临时用地租金后,区更新局与申请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面积、土地用途、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使用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临时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合同终止地上建筑物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临时用地有以下情形的,用地批准前临时用地申请人应依规定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征得相关用地管理和权属单位同意意见:

  (一)占用现状绿地、林地的;

  (二)占用现状市政道路红线的;

  (三)占用已划定管理范围线的公园、水库、水源保护区及蓝线范围的;

  (四)涉及电力、输油、输气线管等公共设施的。

  第九条  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原则上不予安排临时用地。与生态环境保护相适宜的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公园、现代农业、教育科研等项目确需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安排临时用地的,应优先考虑环境保护,避免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同时区更新局按程序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

  第十条  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国有未出让土地的,可先行使用土地,并在一个月内向区更新局报备,灾后必须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管理单位,并提供原土地管理单位的接收证明,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临时用地:

  (一)申报范围与已出让(划拨)用地冲突的;

  (二)申报范围已列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或土地整备计划的;

  (三)申报范围已列入近期建设规划,影响各层次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计划的实施,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的;

  (四)容易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的;

  (五)申报范围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且属于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的;

  (六)申报范围土地尚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的;

  (七)申报范围涉及基本农田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临时用地只能修建不超过两层的简易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容积率不得大于等于1。

  第十三条  经营性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申请临时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0平方米。

  第十四条  除市、区政府全额投资项目(含地铁轨道项目)及抢险救灾免收临时用地租金外,其他临时用地原则上应收取租金,计缴标准按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涉及土地复垦的,申请人应当按有关规定,按照主管部门批复的复垦方案明确的复垦费用金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

  第四章 用地期限

  第十六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一次,临时用地单位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工程建设项目的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延期后,不得超过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竣工期限。

  临时用地已列入下一规划期限内近期建设规划或下年度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的,不予批准延期。

  临时用地上的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临时用地使用期限。

  第五章 用地监管

  第十七条  区更新局建立临时用地动态台账,将相关审批内容纳入动态台账统一管理。临时用地审批后,区更新局办理出库手续并将审批、出库情况抄送区规划土地监察职能部门、辖区街道办、用地管理单位。

  第十八条  区更新局、辖区街道办定期进行临时用地巡查、使用监督检查工作,制定临时用地日常巡查制度。督促用地单位按临时用地合同或批准文件履行设置标志,标明临时用地使用性质、用途、起止日期、投诉电话等义务,起到警示作用,防止转租行为。

  第十九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区更新局应向临时用地单位发放《临时用地到期通知书》。

  临时用地单位应在临时用地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无条件拆除临时建筑(构筑物、设施等)、清退临时用地并恢复用地原貌后,移交给辖区街道办或用地管理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区更新局、辖区街道办、用地管理单位共同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更新局可决定将临时用地提前收回: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违法、违约使用临时用地的;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

  (三)因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需要;

  (四)因抢险救灾的需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前款第(一)项情形提前收回临时用地的,不予以补偿。其他情形,建设项目用地权利人有权按照剩余期限与批准期限的比例申请补偿,最高补偿不超过其所交临时用地租金的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发生以下情形的,区规划土地监察主管部门会同辖区街道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查处:

  (一)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用途使用临时用地的;

  (二)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临时用地涉及的临时建筑按临时建筑审批有关规定执行及监管。

  第二十三条  临时用地建设涉及的环保、水土保持、消防、质量安全等事宜,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二十四条  区更新局负责具体办理临时用地审批的行政复议、诉讼、信访维稳及信息公开等事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区更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市、区政府关于轨道交通建设临时用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相关政策文件/解读

  《深圳市福田区国有未出让土地临时用地审批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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