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政策
优惠政策及服务措施
关于优惠政策中涉及税率优惠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规定。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因此,凡本章所列明的优惠政策中涉及税率优惠的,必须按照新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特此说明。
第一节 自主创新和循环经济
1、自主创新产业
A、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
B、加大自主创新行业龙头企业支持力度。对通信、数字视听、软件、新型储能材料、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半导体等六大战略创新产业和其他重点领域处于行业龙头地位的企业,给予500万以下的研发支持。*(1)
C、对经认定的市以上重点实验室,市科研研发资金予以300万建设资助。通过自主创新A级考核的给予200万的建设资金,通过自主创新AA级考核的给予300万的建设资金,通过自主创新AAA级考核的给予1000万的建设资金,*(1)
D、鼓励大中型企业建立自主研发机构。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及市级研发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和300万元资金资助,建有市级以上的研发中心的企业享受重点企业优惠待遇,以及直通车待遇。*(1)
2、循环经济
A、促进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实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补贴制度。
B、市、区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
.从事有关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开发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采用前项研发的新技术生产有关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的企业;
.釆用其他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的企业和其他组织。*(2)
C、政府科技研发资金、技术改造资金应当优先安排循环经济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以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二节 福田区扶持总部经济和高端服务业措施
1、扶持总部经济措施
A、在区“1+3”发展资金计划中每年安排3000万元资金,用于对总部企业的扶持,当年资金缺口部分转入下一年度安排。根据总部企业对区财政的贡献,给予一定的补贴和奖励。(25)
B、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福田的总部企业及对区财政贡献大的总部企业,区政府给予一定奖励;新设立或新迁入福田的总部企业,在福田新建、新购置或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定的补贴。(25)
2、扶持高端服务业措施
C、福田重点扶持以金融业、专业服务业、会展业、创意设计、服务外包和物流业为代表的高端服务业发展。(26)
在政府扶持经济类专项资金(含科技发展资金、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技术进步资金、外贸出口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专门用于对高端服务业的扶持。(26)
第三节 行业政策
1、一般行业
A、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30%减按15%征收;3%地方所得税免征。*(3)
B、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对认定为产品出口的企业的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认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延长3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
C、经认定的出口型企业,减半缴纳其工业用地“土地使用费”;经认定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减半缴纳土地使用费5年。*(3)
D、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
E、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申请并获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
2、集成电路产业
A、集成电路制造企业自认定之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4)
B、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合资或外商独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三年。*(4)
C、深圳市设立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比照从事港口、码头等能源、交通建设企业的税收优惠,即经营期在15年以上,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4)
D、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可按当年销售净额的15%提取研发费用。所提取的研发费用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当年企业的开发投入超过提取金额的,可据实列支。*(4)
E、集成电路制造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4)
F、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4)
G、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6)
H、规划建设首期面积3至5平方公里的深圳市集成电路产业园区。经认定进入产业园区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政配套费和土地开发费。*(4)
I、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引进的国内外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在深圳市购买商品住宅的,其购买一套商品住宅的房款可以抵扣其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可采取先征后补的办法。*(4)
J、集成电路制造企业所需的国内外高级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及其家属落户深圳,不受进入深圳户口指标限制,免交城市增容费。*(4)
K、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有关税收政策。*(6)
3、软件产业
A、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2010年底以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征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6)
B、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行"两免八减半";国家规划布局内的软件企业,或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软件企业,实行“五免五减半”,其中第三至第五年已交的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给予补贴。*(5)
C、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6)
D、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
E、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55)
F、鼓励软件企业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或CMM认证等国际资质认证,凡通过CMM-2级以上国际资质认证的,市外贸发展基金给予支持。*(5)
G、设立软件企业孵化器。对于进入孵化器的新创软件企业,政府在科技专项经费中安排资金补贴。*(5)
H、从事软件工作的软件系统分析员和系统工程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或有重大发明创造的软件开发人员,准予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深圳落户(不分随迁或工作调动),免交城市增容费。*(5)
I、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报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6)
4、物流
A、在全市六大物流园区设立的物流配送中心和物流企业,其新增建设用地地价按优惠20%计收;笋岗物流园区项目按商业、仓储各50%计算,其他五个物流园区项目按商业25%、仓储75%计算;物流配送项目地价可以分期支付,最长期限为3年。商贸流通企业的大型冷库、配送中心的用电可按工业用电标准支付电费。*(19)
B、被认定为重点物流项目的企业将在土地、用电等方面享受优惠,并在办理立项、建设等相关手续过程中可使用“绿色通道”,实行快速审批。*(19)
5、金融
A、自2003年度开始,在市政府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金融发展专项资金。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金融机构在深圳设立总部和地区总部;补贴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新购置总部、地区总部自用办公用房;补贴在深圳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在深圳的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住房补贴:市政府金融创新奖的组织评选和奖励经费;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会务等经费;开展市政府组织的金融业发展课题调研、加强深港两地金融业界联系沟通、支持在深金融机构及行业协会举办高水平论坛活动等专项经费;支持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金融办制定。*(17)
B、总部或地区总部在深圳的金融机构新购置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在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补贴。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17)
C、教育部门在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市、区教育部门应当安排其子女就近就读重点学校。外籍人士子女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优先在深圳的国际学校和部分其他学校学习。*(19)
D、在深圳经济特区设立的中外合资或外资银行,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金融业务取得的收入从开业之日起可享受免征营业税。*(3)
6、创业投资
A、创业投资机构对《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指南》确定的项目进行投资,累计投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总额70%并且其中不低于30%投资于创始型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前款规定的累计投资额,包括创业投资机构自计算时前5年内已经从被投资企业退出变现的投资额;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额,按投入时的实际数额计算。*(9)
B、创业投资机构可以按当年总收益的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以结转下年度,但其总额不得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9)
C、创业投资公司投资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技术创新产业的投资额,超过其全部已投资额的70%的,经市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享受深圳市的相关优惠政策。*(11)
D、从2000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科技三项经费每年安排2000万元,作为支持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资金。该专项资金的主要用途:一是建立、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留学生创业园;二是对留学回国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贷款优惠贴息。*(21)
E、对留学人员来深从事科学研究及投资、兴办各类实业的,实行下列鼓励政策:
.从事科研工作,其研究课题经市科技局认定属于高新技术项目的,可获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10—15万元人民币;
.兴办评估、咨询、顾问等中介服务机构或第三产业的,各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留学人员投资领域,除国家禁止行业外,其他行业适当放宽。
.以专利、非专利技术成果入股的形式投资的,其技术成果作价可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经市科技局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可达注册资本的35%。合作双方另有约定,可按约定执行。*(21)
F、鼓励创业投资,培育创业投资市场。鼓励海内外投资者在我市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在我市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凡符合我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导向的项目,累计投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总额70%并且其中不低于30%投资于创始型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政府导向的高新技术项目尤其是种子期项目,市科技发展资金采取多种形式与创业投资机构匹配投入。建立担保代偿金和再担保制度,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设立的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7)
G、通过“厂房再造、产业置换”扩大软件和科技孵化器的空间。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区政府和相关企业(单位)以不低于1:2的比例进行配套,将现有旧厂房改造为软件园和科技孵化器。*(7)
H、扶持孵化器发展。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予以最高300万元的资助,主要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通讯、专业实验室设备仪器等共享设施建设。市政府出资建立专业化生物孵化器。*(7)
I、市政府从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一定金额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项资金,一次性无偿资助通过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每个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资助额为其总投资额的20%,最高为300万元人民币。*(22)
J、通过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由市财政参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政策给予补贴。*(22)
K、根据实际情况,科技企业孵化器公用服务设施,按有关制度规定报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更新和改造。*(22)
L、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为入孵企业办理调干调工、毕业生分配、入户、出国赴港澳等手续方面享受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22)
M、单笔担保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项目,可申请享受深圳市福田区科技贷款担保风险补贴。根据担保机构当年为中小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按不同比例给予补贴。
.单笔担保额在人民币500至300万元的(含500万元),按担保实际发生金额的1%给予补贴;
.单笔担保额在人民币300至100万元的(含300万元),按担保实际发生金额的1.5%给予补贴;
.单笔担保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按担保实际发生金额的2%给予补贴。
.为区科技科技三项费无息借款项目担保的,按担保实际发生额的2.5%给予补贴。*(23)
7、来料加工
A、来料加工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B、除国家另有规定的项目外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原则上不实行配额许可管理。
C、A类企业开展来料加工进口料件,由海关保税监管,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B类企业开展允许类来料加工进口料件,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制度。
D、凡年工缴费达100万港币以上的来料加工企业,可申请办理深港澳货物直通货车。
8、公用事业
政府鼓励社会资金、境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设公用设施,从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12)
第四节 企业和企业家服务
1、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 上年度销售额超过30亿元人民币或出口额超过2亿美元或纳税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在深注册经营企业;
. 在深投资的世界500强企业;
. 全国电子信息百强及广东省最大50家工业企业在深投资企业;
. 总部设在深圳的金融(含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企业;
. 从我市经济发展战略考虑需要扶持的其他优势企业。
2、大企业服务和企业家项目
.建立为企业家服务的长效机制。市区两级政府的企业家服务主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创新服务方式,搭建沟通和服务平台,建立健全企业家服务网络,为在深圳投资的国内外企业家提供全面周到细致的个性化服务。
. 市区两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设立大企业服务窗口,为大企业提供业务申请、咨询、指导、督办及投诉受理等服务。
. 职能部门应指定责任人,负责协调处理本部门为大企业的服务工作。
. 市区两级政府指定专人,协调处理跨政府职能部门的大企业的服务工作。
. 需报国家审批的项目,由市贸工局和市发展改革局派专人到商务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委,协助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节 知识产权、专利
政府鼓励企业和个人申请专利,并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
. 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可以按获取专利证书的进度分两次付款:
申请人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资助人民币(下同)2200元(但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批准费用减缓的,在低于资助额度下,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资助);
.取得专利证书后,每件给予资助1500元,委托专利代理服务机构代理的,增加资助1800元。
.国外发明专利在取得专利证书后按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分两个档次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件最多资助二个国家或地区):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取得的专利每件专利资助50000元;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资助30000元。*(15)
第六节 人才
A、设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奖励我市在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B、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主要授予在科技、研发、金融、文化、管理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
C、市政府每年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专项资金2亿元。*(18)
D、发挥本市高校、深圳大学城和其他高等院校的作用,与海内外名牌大学联合办学,重点培养产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对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政府予以资助,并对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每位每年资助5万元。*(7)
.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包括深圳市市长奖、深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深圳市技术发明奖,每年安排800万元重奖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科技人员。*(7)
E、对每位进入“深圳市福田区企校联合研究生实习计划”的研究生,福田区科技局将给予每人1000元/月的实习生活补贴费。
.对进入“实习计划”的企业和项目,根据项目需要,福田区科技局将给予每个项目5名实习研究生的资助配额,另外给予每个名额500元/月的实习管理补贴费。*(24)
第七节 其他
.支持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可全额计入成本,如该费用比上年增长10%(含10%)的,且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7)
.民办科技企业正式投产两年以上,管理制度健全、年交税金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为符合特区有关规定的员工申请办理特区常住户口。特区常住户口入户指标数额依上交税金额确定。*(10)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工作人员实行国民待遇;外商投资企业,凡生产国家非配额、许可证限制产品的,内外销比例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行确定和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用电电价与内资企业同样标准;在深圳工作、学习的外籍人员,在深购、租各类房屋以及就医、游览旅途景点等,享受境内居民同等的服务价格待遇。
参考政策:
(1)《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
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鼓励自主创新的配套政策》
市贸易工业局《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发展能力的配套政策》
(2)《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2006)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4)《关于加快发展深圳市集成电路制造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1]14号)
(5)《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深府[2001]11号)
(6)《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7)《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科技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深府[2004]1号)
(8)《关于为我市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若干措施》(深府[2003]136号通知)
(9)《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2003年)
(10)《深圳经济特区民办科技企业管理规定》(1993年6月2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
(11)《深圳市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暂行规定》(2000年)
(12)《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办法》(2003年)
(13)《深圳市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2003]63号)
(14)《深圳市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2000年)
(15)《深圳市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深财企[2003]3号)
(16)《深圳市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的意见》(2002年)
(17)《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深府[2006]57号)
(18)《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深府[2006]2号)
(19)《关于大力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的意见》(深府[2002]145号)
(20)《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深府[2003]30号)
(2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
(22)《深圳市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2003年)
(23)《深圳市福田区科技贷款担保风险补贴暂行办法》(2005年)
(24)《福田区企校联合研究生实习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25)《福田区扶持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福府[2007]7号)
(26)《福田区关于加快高端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福府办[2007]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