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香洲区改造城中旧村建设文明社区配套政策的通知
珠府[2000]62号
2000年6月4日
为推进我市城市化建设进程,把珠海建设成为花园式海滨城市和现代化经济特区,市委、市政府决定,对香洲区25个城中旧村进行全面改造。为使此项工作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目的,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政策,现通知如下:
l、我市香洲区现有25个城中旧村,必须全面完成改造工作。把落后的城中旧村改造成为居住环境优美、市政和公用配套设施齐全的现代化文明社区,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质量,全面提高城市管理和建设水平。
在城中旧村改造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区、街道(镇)、村、开发商参与改造或合资、合作开发的积极性,处理好村民、村集体和开发商的利益关系。
2.坚持规划先行,要在近期高起点、高标准制定城中旧村改造的总体方案和具体改造、拆迁方案,实行分类规划,分类指导,异地拆迁,集中建设,统筹安排。
3.市政、公用设施应与房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整体推进。
4.制订和实施改造、拆迁方案和新社区建设规划,经批准后公开招标。
5.在城中旧村改造中要充分保障村民利益,村民原有宅基地政策不变,自留地政策不变.按市人民政府1994年《关于印发(珠海市私人住宅用地标准和报建收费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1995年《关于重新修改颁布
6.制定合理的拆迁补偿办法:
对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可采用收购、实物补偿等多种方式;
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后临时建筑的残值予以补偿建设费(不包括违法处罚的地价款),不作产权补偿;
对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予以拆除或没收。
7.按功能规划和“生产在园区,生活在城镇”的要求,允许城中旧村自留生活、生产用地改变功能,用于城中旧村改造。
8.税费政策:
合作、合资改造城中旧村的免收首次土地转让费。
村民自用的住宅在规定的建筑面积内,免收土地配套费,免收人防、消防报建费。
其余在城中旧村改造中(商品房除外)税费一律按原规定收取,其中市留成部分设专项资金,用于城中旧村改造,剩余的交由香洲区用于城市维护和管理。
9.1999年7月前在珠海投资开发并交清地价款,因规划调整完善市政府未批准其动工的房地产开发商,其已交纳的地价款利息按银行规定由政府进行补偿,在旧村改造投标过程中有优先权;其余房地产开发商按交清地价的比例确定其优先权。
10.根据不同的城中旧村的实际情况,可以实行拆一免二或拆一免三的优惠政策,具体由珠海市香洲区改造城中旧村建设文明社区领导小组核定。
11.城中旧村周围一公里范围内,开发商所交地价款未达到50%的土地,由政府收回,用于城中旧村改造;交足50%以上的,用房屋销售收益偿还地价款。
12.对改造城中旧村建设新社区所需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给予补偿。
13.城中旧村改造中涉及到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的,一律由珠海市香洲区改造城中旧村建设文明社区领导小组处理。
14.对文物古迹以及华侨、港澳同胞,外国人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5.多渠道解决城中旧村改造的资金来源,可合资合作,也可由村民自筹或参照银行按揭项目融资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城中旧村改造。
16.要以严明的纪律、强有力的手段保证城中旧村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按期完成。加强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纪检监督和舆论监督工作。严格责任制,奖罚分明。对拒不执行改造部署和阻挠改造、拖延改造进程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