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解读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环境保护∣珠海政策十问十答】
问题1:《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的背景及基础是什么?
答:推进垃圾分类是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曾对此多次作出批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不断增加,2019年生活垃圾产生量超过113万吨,给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较大压力。目前,我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存在分类标准不统一、分类投放率低、先分后混,分类专项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分类管理责任划分不清晰、部门配合不够、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我市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对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予以明确,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问题2:《条例》的制定依据主要有哪些?
答:根据目前我市的实际情况,学习借鉴了北京、上海、深圳、厦门等城市的立法经验,制定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
问题3:《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共五章五十条,包括总则、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针对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制度规则缺乏系统性设计和硬性约束,导致出现部门职责不清、分类投放率低、先分后混等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前瞻性的制度设计。
问题4:对政府推动方面,《条例》确定了什么样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制?
答:垃圾分类是一项系统工程,关系千家万户,涉及诸多部门、诸多环节,需要各方主体形成合力,协同推进。在政府推动方面,《条例》构建市、区、镇(街)、村(居)四级生活垃圾分类组织体系,形成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齐抓共管、协同配合的管理机制。
问题5:垃圾分类是一项系统工程,关系千家万户,涉及诸多部门、诸多环节,需要各方主体形成合力,协同推进。《条例》有没有关于全民参与的制度设计?
答:在全民参与方面,推进垃圾分类市场化运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工作;建立激励机制,对生活垃圾分类成绩突出的单位、家庭或者个人通过以奖代补、积分兑换等方式促进形成垃圾分类良好行为习惯;强化宣传教育,规定教育部门、媒体、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和社会公益组织等应当在政府的指导下持续开展垃圾分类宣传,行业协会应当将垃圾分类要求纳入行业自律规范。
问题6: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是否明确为市民应尽的义务?
答:目前我市日均产生生活垃圾2800吨,随着人口数量不断增长,生活垃圾对我市造成的污染将日益严重。垃圾分类不再限于道德倡导层面,而是应该“法治化、规范化”。《条例》明确垃圾产生者责任,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义务。
问题7:市民该如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答:一是按照国家和省的生活垃圾“四分类”标准,明确各类生活垃圾的投放要求,并有针对性地对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废弃大件生活垃圾、年花年桔的投放作出规定。二是为便于监督和引导,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授权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生活垃圾具体投放时间段。为与定时定点投放相衔接,推行住宅区楼层撤桶。三是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专用袋制度,通过袋桶一致来提高垃圾分类的准确率,也为推出可降解垃圾袋、探索垃圾费随袋征收预留空间。
问题8: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答: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负责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自行负责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的,自行管理的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二)住宅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环境卫生的,业主委员会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三)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四)道路、广场、公园、沙滩、公共绿地、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五)车站、机场、码头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管理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场地,建设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街确定。
问题9:公民较为关注的后端处理设施建设是否完善、分类投放后是否会混合装运、处理等问题?
答:《条例》一是强化硬件保障,要求市区政府按照标准组织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转运站、终端处理设施等分类专项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生活垃圾分类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二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服务平台应当登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情况,记录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去向,进行全过程监管。三是明确了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的经营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条件,细化了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的职责。四是明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的收集、处理要求。五是强调严禁将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绿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问题10:《条例》何时开始施行?
答:垃圾分类需要广泛宣传发动,需要推进分类收集、运输设施设备的改造和配置,完善相应的配套实施制度,需要一定准备时间,在2020年9月29日表决后于2021年6月1日实施。
链接: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指导手册——分类投放篇
《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指导手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篇
《 珠海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指导手册——法律责任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