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华商外国语学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穗增环评〔2020〕295号
广州市汇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华商外国语学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华商外国语学校建设项目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塘美村。项目占地面积63529.1平方米,建筑面积104487平方米,主要从事学前、普通小学、普通初中和普通高中教育。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栋12层教工宿舍、2栋6层学生宿舍、1栋1层音乐厅、2栋5层教学楼、1栋6层办公楼、3栋5层综合楼、2栋2层综合楼、1栋3层综合楼、1栋3层活动中心、1栋3层食堂。项目共设2580个学位,设置化学、物理、生物实验室,不设中央空调和冷却塔,设一台600kw应急备用发电机。项目教职工人数约为100人,学生人数约为2580人,全年教学天数为175天。项目总投资5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8万元。
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及其技术评估意见(穗环投咨字〔2020〕323号),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评价结论。
二、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营运期生活污水、食堂含油废水、冲洗废水、实验室废水、碱液喷淋废水经预处理后,与泳池废水和淋浴废水汇合达到广东省《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永和污水处理厂。
(二)项目施工期扬尘应落实《广州市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营运期项目产生的化学实验硫酸雾和氯化氢废气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生物实验室产生的VOCS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4-2010)II时段排放限值及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 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备用发电机尾气、汽车尾气执行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食堂油烟执行《饮食行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标准限值。
(三)项目施工期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限值要求,营运期边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相应的3、4类标准,边界广播噪声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相应的3、4类标准,室内噪声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学校建筑室内声级要求。
(四)应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危险废物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的要求执行。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工作,制定完善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提高环境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保障环境安全。
(六)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二氧化硫排放量为0.0003吨/年,氮氧化物排放量为0.0059吨/年,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为二氧化硫0.0006吨/年,氮氧化物0.0118吨/年,来源于广州市泽天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结构减排。
(七)国家或地方对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有新标准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三、本项目紧邻香山大道、创强路、广惠高速,应从环境协调的角度,优化学校内宿舍楼、教学楼等建筑物的空间布局。对临路一侧的宿舍楼、教学楼安装隔声量大于25dB(A)的通风隔声窗或设置双层玻璃,确保临路用房室内声环境满足《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相应标准要求。此外,建议项目在靠近道路一侧种植较高大树木,确保师生不会受到道路噪声的影响。
四、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如不服上述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地址: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电话:87533928、87531656)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内,不得停止本决定的履行。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