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费
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费
收费项目 | 审批机关 | 计算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收费依据 | 备注 |
收养登记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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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9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98号 | 对外国人的收费按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收取外汇。 |
(1)收养申请手续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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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含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华侨,下同)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件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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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养证工本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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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件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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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养登记调查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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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件 | 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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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件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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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告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件 | 据实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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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价费字249号
民政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民政系统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小组同意,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登记收费
(一)民政部对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
申请费每件十元
登记费每件五十元
变更登记每件二十元
国内社团体登记按上述各项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二)地方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但不得高于民政部对国内社团登记的收费标准。
(三)民政部门收取的社会团体登记费,用于办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中的印刷证书、表格、簿册、卡片和建立档案等必要的费用开支,实行专款专用。
二、各级民政部门办理国内婚姻登记(结婚、夫妻关系证明书),可收取婚姻证书费。证书由民政部监制,省级民政厅(局)统一印制,收费标准每对九元。离婚、解除夫妻关系明书的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不高于婚姻登记收费标准的原则核定。
三、各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外(外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籍华人,来华外国人之间)结婚或复婚登记,收取手续费每人四十元(包括证书费,下同);办理内地公民同港、澳、台、华侨结婚登记,收取手续费每人三十元,离婚登记收取手续费每人四十元。
四、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按《征收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暂行规定》(见***)执行。
五、殡葬收费由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本着保本的原则制定。
六、民政系统的福利院,养老院等单位,对按国家规定无偿收养的优抚、救济对象不应收费,国家规定无偿收养以外的人,可收费,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各级民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本《通知》规定为准,过去有关民政系统的收费规定一律废止。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征收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暂行规定
附:
征收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更好地为社会福利企业提供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管理集体社会福利企业的各级民政主管部门的福利生产管理机构,其行政经费未纳入国家预算的方可收取管理费。
第三条 凡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集体社会福利企业,都应依照本规定向福利生产机构交纳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以下简称“管理费”)。对已与民政主管部门实行利润分成的集体社会福利企业,不再交纳管理费。福利生产管理机构应将征收管理费作为,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和认定的一项内容。
第四条 管理费以社会福利企业销售收入额(或企业收入额)为计征依据,交纳比例最高为销售收入额外负担(或营业收入额)的1%,具体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第五条 社会福利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交费。县(区)以上福利生产管理机构按季度征收,福利生产管理机构后,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第六条 管理费由县(区)福利生产管理机构统一收取,逐级上交,分级使用,其比例为:县(区)85%,地(市)10%,省(自治区、直辖市)5%。
第七条 各级福利生产管理机构上的管理费,要单设独立账户,专款专用,其开支范围包括:提交上级管理费,拨补下级管理费,行政经费支出,管理机构所聘人员的工资福利,纳入计划的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费,展品及样品费等。管理费年终有结余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各级福利生产管理机构每年应将管理费的收支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并接受同级财政、物价、审计和上级民政部门的审查监督。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
粤价[2001]98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省民政厅、公安厅、交通厅、农业厅: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收费标准仍按每对9元执行。
二、该文自2001年5月15日起执行。
请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计价格〔2001〕523号
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交通部、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二)收养登记费。民政部门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办理收养登记,均按对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华侨)办理登记时的收费标准执行,即申请手续费每件20元、收养证工本费每证10元、收养登记调查费每件220元。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国家计委、财政部对涉及境内外双重标准的有关收费进行了清理,决定以对内的收费标准为基准,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民政部(2项)
(一)婚姻登记收费。各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外(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籍华人,来华外国人之间)结婚或复婚登记;办理内地公民同港、澳、台、华侨结婚或复婚登记,以及办理离婚登记的收费标准,均按办理国内婚姻证书费及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收费标准收取。即结婚证书精装本每对9元,简装本每对2元,婚姻登记人可自愿选择;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不高于婚姻登记收费标准的原则核定。
二、公安部(1项)
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边防检查站应外国交通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要求派员监护,或海事法院要求派员看押船只时,监护费按照国家正式对外开放口岸以外的地方对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监护时的收费标准执行,即每派出一人工作一天收费50元人民币,工作半天收费30元人民币。
三、交通部(2项)
(一)港务监督管理费。1、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考试发证费,对港澳船员和外国籍船员,均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1号)中规定的对国内船员的收费标准执行;2、港澳船员和外国籍船员参加各项海员专业训练的考试费、证书费和翻译费,按〔1992〕价费字191号文件规定的国内海员专业训练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危险货物安全装载证书费。港务监督签发的《危险货物安全装载证书》,无论任何国籍的船舶,均按现行对中国籍船舶的收费标准收取。即,500总吨以下船舶装载危险货物不足10吨,证书费20元;500总吨以下船舶装载危险货物超过10吨而不足50吨,证书费60元,除此之外,正本每份100元,副本30元。
四、农业部(3项)
(一)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收费。对港澳台和外国籍渔船船员的所有考试发证,均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 价费字452号)规定的对中国籍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费收费标准执行。
(二)农药登记费。对境外企业的农药登记费标准,按对境内企业的收费标准收取。即,正式登记每个品种2500元,改变剂型(包括含量)登记每个品种1000元,变更使用范围登记每个品种100元,临时登记每个品种500元。
(三)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产调节剂登记费。对境外厂商的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产调节剂登记费标准按对境内厂商的收费标准执行。即,品种登记每类2000元,系列产品每个品种另收200元;变更登记中改变剂型每类1000元、改变含量每类300元、变更使用范围每类100元;登记证每证10元。
上述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