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办〔2006〕4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采石场整治复绿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采石场整治复绿工作的步伐,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任务,按照《广州市采石场(第二批)整治复绿工作任务书》和《从化市采石场(第二批)整治复绿工作方案》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抓紧推进第二批采石场整治复绿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辖区所有由原石(矿)场经营者带资整治复绿的石(矿)场(不含吕田镇马鞍山矿场)必须要在2006年4月28日前完成爆破作业工具的清理工作,未经市矿产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到整治复绿石(矿)场内运输矿产资源,石(矿)场经营者必须要在2006年5月1日起全面进行砌筑挡土墙、回填土、植树等工作。清理爆破作业工具和防止偷挖、偷运矿产资源工作由市国土部门会同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市国土房管、公安、工商、公安森林分局等部门应加强巡查,对违规作业和偷运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二、对不按整治复绿方案的进度要求施工的整治复绿石(矿)场,市国土房管局要按照《从化市采石场整治复绿工程协议书》和有关规定终止协议,没收保证金,迅速另外安排施工队进场施工。
三、有石(矿)场整治复绿任务的镇(街),每月20日前必须向市国土房管局报送本月石(矿)场整治复绿工作进度。
四、各职能部门和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2006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我市石(矿)场整治复绿工作任务。
五、已完成整治复绿并经广州市验收合格的石(矿)场,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管,并注意植被保养和防止植被被破坏。
特此通知。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