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用特种设备的公告(第五批)
广州市番禺海王化工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另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的有关规定,因使用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设备已不在原址现场,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使用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经核查,决定对你单位的使用证号为容1LR粤AQ0603、容1LE粤ARF890特种设备予以公告停用。现予以公布。
你单位如重新使用上述特种设备,必须依法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上述单位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如有异议,可向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停用处理。
特此公告。
广州市南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7日
(联系人:何涛;联系电话:84683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