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7〕63号
广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穗府征〔2017〕63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7〕223号)同意将白云区石门街红星村、朝阳村和石井镇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轨道交通八号线北延段白云湖车辆段。
二、征收土地位置:鸦岗大道以南、广清高速以东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110****0130007)。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朝阳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经济联合总社、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村第一、二、三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27.3425公顷(其中耕地19.7285公顷、园地1.0823公顷〔可调整园地1.0823公顷〕、养殖水面3.9970公顷〔可调整养殖水面3.9970公顷〕、其他农用地2.5347公顷),建设用地5.6058公顷、未利用地1.4942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石门街红星村第一、二、三经济合作社(共有) | 水浇地 | 0.082 | 土地补偿费 | 253.2705 | 20.7682 | 红星村第一、二、三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44.7260 | 11.8675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建设用地 | 0.1251 | 土地补偿费 | 253.2705 | 31.6841 | 红星村第一、二、三经济合作社 | ||
石门街红星经济联合社 | 水浇地 | 3.0022 | 土地补偿费 | 253.2705 | 760.3687 | 红星经济联合社 | |
安置补助费 | 144.7260 | 434.49***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其他农用地 | 0.1047 | 土地补偿费 | 180.9075 | 18.9410 | 红星经济联合社 | ||
安置补助费 | 108.5445 | 11.3***6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建设用地 | 1.7822 | 土地补偿费 | 253.2705 | 451.3787 | 红星经济联合社 | ||
未利用地 | 0.0992 | 土地补偿费 | 126.6353 | 12.5622 | 红星经济联合社 | ||
石门街石井镇经济联合总社 | 水浇地 | 0.0001 | 土地补偿费 | 253.2705 | 0.0253 | 石井镇经济联合总社 | |
安置补助费 | 144.7260 | 0.0145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其他农用地 | 0.0004 | 土地补偿费 | 180.9075 | 0.0724 | 石井镇经济联合总社 | ||
安置补助费 | 108.5445 | 0.0434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建设用地 | 1.5794 | 土地补偿费 | 253.2705 | 400.0154 | 石井镇经济联合总社 | ||
石门街朝阳经济联合社 | 水浇地 | 16.***42 | 土地补偿费 | 253.2705 | 4215.4849 | 朝阳经济联合社 | |
安置补助费 | 144.7260 | 2408.8485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可调整其他园地 | 1.0823 | 土地补偿费 | 180.9075 | 195.7962 | 朝阳经济联合社 | ||
安置补助费 | 108.5445 | 117.4777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可调整养殖水面 | 3.997 | 土地补偿费 | 289.4520 | 1156.9396 | 朝阳经济联合社 | ||
安置补助费 | 144.7260 | 578.4698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其他农用地 | 2.4296 | 土地补偿费 | 180.9075 | 439.5329 | 朝阳经济联合社 | ||
安置补助费 | 108.5445 | 263.7197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
建设用地 | 2.1191 | 土地补偿费 | 253.2705 | 536.7055 | 朝阳经济联合社 | ||
未利用地 | 1.395 | 土地补偿费 | 126.6353 | 176.6562 | 朝阳经济联合社 | ||
以上项合计 | 12243.2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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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区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金额如下:青苗补偿费共300.0181万元、地上附着物费用共75.6784万元,其中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村第一、二、三经济合作社青苗补偿费1.1070万元、地上附着物1.6889万元;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经济联合社青苗补偿费41.9432元、地上附着物24.0597万元;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经济联合总社青苗补偿费0.0068万元、地上附着物21.3219万元;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朝阳经济联合社青苗补偿费256.9611万元、地上附着物28.6079万元,由相关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10.5468万元给红星村第一、二、三经济合作社(共有),115.4980万元给红星经济联合社,170.9628万元给石井镇经济联合总社。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朝阳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经济联合总社、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经济联合社、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村第一、二、三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朝阳经济联合社 | 2017年6月9日至 2017年6月18日 | 白云区白云湖国土规划所(联系人:易海燕,联系电话:89676526) 白云区石井国土规划所(联系人:李锦锋,联系电话:8***20063) | 2017年6月19日至 2017年6月23日 |
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经济联合总社 | |||
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经济联合社 | |||
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红星村第一、二、 三经济合作社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7〕223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七、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