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天河区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工作要点之五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广州市天河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4月16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广州市天河区人大常委会2009年度工作要点,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去年12月23日,天河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广州市天河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范》(下称《工作规范》)。《工作规范》的出台,为我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经常性、规范化地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工作规范》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后,法制工委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认为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存在《监督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适当情形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向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发出审查意见书,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但制定机关收到审查意见书后,如何反馈并作自我纠正?如果制定机关认为主任会议发出的修改或废止意见不当,如何提出复议的请求?常委会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如何实施监督?这些,都是在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常委会在今年的工作要点中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健全反馈和纠正机制,推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顺利开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天河区人大办 黄焕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