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珠区财政局关于转发广州市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穗人社发〔2019〕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有关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明确培养对象
与我区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技能岗位人员(不含劳务派遣员工),具体由企业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
二、实施培训机构资质条件
培训机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
1.本市技工院校或职业院校;
2.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办学地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且年检合格,具备与企业技能岗位培训能力相适应的职业培训机构;
3.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年培训量达300人以上的企业培训中心。
三、明确考核评价
学徒培训期满,企业和培训机构应按照学徒培养方案对其进行考核评价,并作出评价结果。
评价方式:由企业、培训机构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学徒培养方案确定考核内容,结合岗位生产实际开展评价。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组织学徒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二)组织学徒参加结业(毕业)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毕业证书。采取此种考核评价方式的,应在培训备案时提供备案等级及以下的分层次培训计划及评价标准,原则上认定的考核等级不高于中级工(与学历挂钩的毕业证书除外)。
(三)按规定实施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考核评价。
四、加强经费保障
区人社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学徒培训补贴。企业和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开展学徒培训,不得虚报补贴金额。企业申请了资金但未按计划开展培训或者应拨付培训资金少于先行拨付资金的,应予以退回。对虚报、套取、骗取学徒培训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并将违纪企业信息公布在国家诚信系统,收回前期预支或已发放的资金,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工作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如与上级部门进一步明确的要求不一致的,按上级部门要求执行。
***:1.广州市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
2.广东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备案表
3.学徒培养方案(模板)
4.企业与学徒培养协议书(模板)
5.企业与培训机构合作培养协议书(模板)
6.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名册(备案用)
7.学徒培训台账(申领补贴用)
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珠区财政局
201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