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扫黑除恶最近成功打掉一涉黑恶犯罪团伙
为追讨债务,竟使用暴力手段非法拘禁受害人长达46小时,受害人被拘禁期间被肆意侮辱、反复殴打。最近,我市成功打掉一涉黑恶犯罪团伙,共抓获涉案人员11名,其中8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执行逮捕。
今年6月5日晚上23时许,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白塔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儿子袁某鸿被人抓走并拘禁,请求警方出警救援。值班民警立即向派出所领导报告警情,并上报产业园分局。分局领导获悉案情之后高度重视,指令白塔派出所尽快将被非法拘禁人员安全解救。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连夜开展侦查工作。
经调查,办案民警初步掌握了案件基本情况:袁某鸿与人合伙经营二手车,因资金不足先后向郭某雄借款78万元、向袁某龙借款84万元、向袁某奇借款5万元,至案发前一直未能归还所借款项。为追讨债务,郭某雄纠集多人于6月4日晚上,到揭阳产业园白塔镇金勾村袁某鸿经营的二手车行将其强行带走,并实施非法拘禁逼迫其还钱。经全力侦查,办案民警迅速掌握了涉案人员的身份及其活动轨迹,并于6月6日傍晚6时许开始实施抓捕,先后在白塔镇金勾村、揭西县棉湖镇某酒店成功抓获郭某雄等涉案人员共11名,受害人袁某鸿被成功解救。
公安机关经审讯查明:6月4日晚8时许,犯罪嫌疑人郭某雄等人将受害人袁某鸿强行带走后,多次变换地点对其实施非法拘禁,以脱衣服、辱骂等方式进行侮辱,并多次采取威胁、恐吓乃至殴打等暴力手段,逼迫受害人借钱还债。期间,袁某鸿曾被带至棉湖镇贡山村一水库,犯罪嫌疑人令其脱掉上衣,以半蹲半站“扎马步”的姿势泡在水里;犯罪嫌疑人还将袁某鸿带回其家中,威胁说如果不还钱就要将他的老婆一并带走。从6月4日晚上8时许被强行带走,至6日18时许被成功解救,袁某鸿被非法拘禁时间达46个小时。
目前,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嫌疑人郭某雄、袁某奇、袁某龙、王某林、王某铨、王某江、王某彬、黄某浩等8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另外3名涉案人员因未满16周岁,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分别进行了严肃教育。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律师说法
俗话说“借款还钱天经地义”。根据法律规定,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对于被拖欠的债务,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比如由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实现债权。但如果采取的方式不当,以非法手段催讨债务,就会从有理变成没理,甚至构成违法犯罪。
因此,当事人在处理此类债权债务纠纷时,一定要把握好分寸,依法合理处置,千万不要采取过激行为。比如本案中的郭某雄、袁某龙、袁某奇等人,本来他们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当地法院起诉、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实现债权,保护自己合法的权益。但是郭某雄等人却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甚至伤害债务人的身体来逼迫债务人履行债务,经鉴定,袁某鸿已经造成轻伤。这个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涉嫌非法拘禁罪。案件正在审理,最后结果以法院判决为准。
律师建议,每个公民都应该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不懂法或想绕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而触犯法律,得不偿失。
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
江俩强律师
■相关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