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集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怀集县2018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公告
怀集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怀集县2018年度
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公告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怀集县2018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怀集县怀城镇高第村经济联合社,怀高村沙口经济合作社,石龙村袁屋、植屋、塘邹经济合作社及石龙村经济联合社,谭舍村东一、东二、西一、西二经济合作社,兴贤村官塘一、官塘二、官塘三、官塘四、官塘五经济合作社,幸福村金队、聂队、巷口、刘屋、陈屋、灵圹、新屋、书房、圳圹、中心经济合作社以及坳仔镇上洞村江咀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19.8601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的有关规定,现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怀集县2018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怀集县2018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征收土地位于怀集县怀城镇高第村经济联合社,怀高村沙口经济合作社,石龙村袁屋、植屋、塘邹经济合作社及石龙村经济联合社,谭舍村东一、东二、西一、西二经济合作社,兴贤村官塘一、官塘二、官塘三、官塘四、官塘五经济合作社,幸福村金队、聂队、巷口、刘屋、陈屋、灵圹、新屋、书房、圳圹、中心经济合作社以及坳仔镇上洞村江咀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权属人、地类、面积
征收怀集县怀城镇高第村经济联合社,怀高村沙口经济合作社,石龙村袁屋、植屋、塘邹经济合作社及石龙村经济联合社,谭舍村东一、东二、西一、西二经济合作社,兴贤村官塘一、官塘二、官塘三、官塘四、官塘五经济合作社,幸福村金队、聂队、巷口、刘屋、陈屋、灵圹、新屋、书房、圳圹、中心经济合作社及坳仔镇上洞村江咀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农用地17.2207公顷公顷(耕地0.5366公顷、林地16.5684公顷、养殖水面0.115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3659公顷以及未利用地2.2735公顷。
四、征收土地用途
城镇建设用地。
五、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按《关于印发怀集县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标准调整方案(2018年调整)的通知》(怀府办〔2018〕1号)执行。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此外,纳入被征地农民集体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比例安排留用地;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的社保费用收缴按《关于印发怀集县城区规划范围内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施行)的通知》(怀府办〔2014〕13号)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证明材料,到属地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上列被征土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农作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不予补偿。
七、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有关部门核查结果为准。
八、本公告期限为15日(即: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29日止),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8)〔2018〕30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九、本公告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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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肇庆市怀集县2018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18)〔2018〕30号】
2.征地红线图
3.《关于印发怀集县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标准调整方案(2018年调整)的通知》(怀府办〔2018〕1号)
4.《关于印发怀集县城区规划范围内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施行)的通知》(怀府办〔2014〕13号)
怀集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