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毁交通设施将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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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02日发表
近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员在上路巡查时发现,县城区多处交通指示牌和市政设施等受到不同程度破坏,出现缺失、污损、毁坏、遮挡等情况。
据了解,交通设施有着车辆、行人的引导、隔离等功能,万一被遮挡、缺失或者破损,对交通影响较大。因此,有关部门提醒广大市民,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处以200元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实习记者:程耀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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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2 09:53:19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