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个人购买商品房补助资金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调整完善
一、购房补助资金的发放
(一)享受购房补助时间、房屋类型及补助标准
1.时间: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2.房屋类型及补助标准:①凡在屏山县城购买普通商品房(住宅、商业用房)以及购买屏山县恒源投资有限公司处置的安置房,补助购买方100元/平方米。②凡在新县城及移民迁建集镇购买移民安置房且该房屋属首次转让的,购买方凭安置房购房合同可享受100元/平方米但同时不高于按规定缴纳契税100%的购房补助。③我县农村建卡贫困户购房补助面积和补助金额按《中共屏山县委 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屏委发〔2016〕
10号)文件执行。其中未享受屏委发〔2016〕10号文件补助政策的建卡贫困户购买县恒源投资有限公司处置的安置房享受1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购买首次转让的新县城及移民迁建集镇的移民安置房享受100元/平方米但同时不高于按规定缴纳契税100%的购房补助。
不论是否我县户籍,均给予购房补助,一套房屋只能按规定享受补助一次。
(二)购房时间界定
1.购买屏山县城普通商品房(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购买屏山县恒源投资有限公司处置的安置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人与开发企业或恒源投资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2.购买新县城及移民迁建集镇移民安置房且该房屋属首次转让的,购房时间以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
(三)办理购房补助应提供的资料
1.购买屏山县城普通商品房(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应提供的资料
①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②付款凭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③购房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④购房人提供本人***复印件,并签字确认(注明开户行)。
⑤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房性质为期房的,提供房屋预告抵押登记证(收复印件);性质为现房的,提供房屋预告抵押登记证或他项权证(收复印件)。以全额付款方式购买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房性质为期房的,在竣工验收后未改变买卖双方主体的前提下,提供预告登记证(收复印件);性质为现房的,提供预告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收复印件)。
2.购买屏山县恒源投资有限公司处置的安置房
①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②购房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③房屋所有权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④购房人提供本人***复印件,并签字确认(注明开户行)。
3.购买新县城及移民迁建集镇移民安置房且该房屋属首次转让的
①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②购房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③房屋所有权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④房屋属首次转让的证明(由房管所出具证明)
⑤完税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⑥购房人提供本人***复印件,并签字确认(注明开户行)。
注:因目前全县移民安置房未结算,房屋所有权证暂未发放,补助资金暂不能确定,所以购买新县城及移民迁建集镇移民安置房的补助资金兑现可能要滞后,目前只能作资料收集和登记。
二、组建购房补助临时办理中心
在购房补助政策执行期间,组建购房补助临时办理中心,设在县政务服务中心房产管理所窗口,办理中心根据运行工作量配备人员,引导开发企业、县恒源投资有限公司、移民安置房权利人和购房群众到办理中心办理购房补助,负责资料收集、购房补助审核和发放等日常事物,购房补助政策到期后办理中心相应撤销。
三、购房补助资金发放流程
(一)购房人申请购房补助→填写《屏山县个人购房补助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资料→购房补助临时办理中心收集资料并负责审核→县房产管理所审核→县规建城管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核→县规建城管局发放购房补助→购房补助资料归档。
(二)农村建卡贫困户进集镇或县城购房安置的,按照《中共屏山县委 屏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意见》(屏委〔2016〕10号)文件的规定,由贫困户申请,贫困村由驻村工作组和村两委审核把关,非贫困村由村两委审核通过后,根据购房户家庭人口,严格按建(购)房标准购买合适户型,购买住房。补助资金统一由县上划拨给乡镇人民政府,按4:3:3比例兑现购房补助资金:签订购房协议预拨40%,搬迁入住预拨30%,拆旧复垦后拨付30%。
四、如买卖双方有提供虚假资料或以不正当手段套取购房补助的行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本实施细则由屏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负责解释。
屏山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和城镇管理局
2016年8月23日
屏山县个人购房补助申请表
编号:
申请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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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户籍所在地 | 省(直辖市) 市(县) 乡镇(街道) 社区(村) 组(号) | ||||||||
申请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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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购房类别 |
| ①县城普通商品房(包括住宅、商业用房)②恒源投资公司安置房③县城或集镇首次转让的移民安置房(此处只填序号) | |||||||
房屋座落 |
| 房屋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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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日期 | 年 月 日 | 房管部门备案日期 | 年 月 日 | ||||||
开户行 |
| 户名 |
| 银行帐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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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金额(元) (仅限首次转让移民安置房填写) |
| 核定补助金额(元) | 元 | ||||||
补助中心经办人 审核签字 | 年 月 日 | 房产管理所 审核签字 | 年 月 日 | ||||||
县规划建设城管局审核签字 | 年 月 日 | ||||||||
县财政局 审核签字 | 年 月 日 | ||||||||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