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珙县财政预算单位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局内部各股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算单位管理,降低财务管理风险,提高财政预算资金使用绩效,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订了《珙县财政预算单位动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珙县财政局
2020年4月16日
珙县财政预算单位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预算单位管理,降低财务管理风险,提高财政预算资金使用绩效,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预算法》、《会计法》等相关财经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预算,是指相关机构的人员经费、运转经费、项目实施经费由县级财政予以全额保障或部分补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单位,是指经核准,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与县级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部分群团等独立机构。
第四条 县级财政对预算单位实行准入、退出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由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实有正式在编人数10人及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部分群团等机构。
第六条 实行县级财政直接预算管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独立财务核算的能力。
独立财务核算能力,主要是指能安排具有会计从业资格或财会专业毕业的正式在编人员从事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岗位工作,且人员较为稳定;能按照相关国家财经法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制定和严格执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内控监督机制、绩效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实行县级财政直接预算管理的单位,必须能按时保质完成财政部门安排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凡实有正式在编人数较少或不具备独立财务核算能力的单位,原则上不能申请为县级财政直接预算管理单位,不能单独开设银行账户。相关人员、机构运转及实施的项目经费纳入主管部门或指定部门进行预算管理。
第三章 单位申请
第九条 拟申请成为县级财政直接预算管理的单位,首先需对照上述条款,从实有正式在编人数、财务核算能力、单位承担的职能职责等方面进行自我评价。
第十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才可按要求填写《珙县财政预算单位申请表》(如为下属单位还需经主管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书面报送县财政局。
第十一条 单位填写申请表时,必须承诺,安排专门正式在职职工,从事财务管理岗位工作,严格按照《预算法》、《会计法》等相关财经法规,规范进行财务管理,及时开展会计核算,按时保质完成财政部门安排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财政核准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收到单位申请后,由预算股负责承办,相关股室协办。
第十三条 县财政核准过程中,先由预算股明确的单位归口管理股室对申请单位从实有正式在编人数、财务核算能力、单位承担的职能职责等方面进行全面客观评价,提出初步意见,再由预算股提出复核意见后,按程序报局领导审批核准。
原则上根据申请单位所使用的主要资金类别、实施的项目及对应主管部门情况,将关联度较高的股室确定为单位归口管理股室。
第十四条 经核准的单位,各归口管理股室要及时通知申请单位,要及时联系县财政局国库股申请开设银行银行账户事宜。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根据核准的预算单位申请表、单位开设银行账户等相关材料,及时在预算管理系统、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大平台)进行单位信息录入或维护修改,预算指标直接下达到该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该下属单位所有资金的安排、用款进行审核和财务监督。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清理。对不符合财政直接预算管理的单位实行退出机制,提出退出意见经核准同意后,相关人员、机构运转和实施项目经费纳入主管部门或指定部门进行预算管理,也不再实行独立财务核算。
第十七条不再符合财政直接预算管理的主要情形如下:(一)因机构改革,该单位已撤销或并入其他单位;
(二) 编制人数或实有正式在编人数减少至10人以下;
(三)无正式在编人员从事财务管理岗位工作,或财务人员变动频繁,极不稳定;
(四)无法严格按照《会计法》和相关财经法规的要求及时开展会计核算,规范进行财务管理;无法按时保质完成财政部门安排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