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和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和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19年2月19日印发。为了更好理解和执行《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原因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四川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和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8〕103号)要求,为切实抓好我市修订后的两个“三年推进方案”项目建设,改善环境质量,更好落实中省环保督察及“回头看”整改要求,特印发此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过提高处理能力、配套管网建设、完善监管设施,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和城乡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到2019年底,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82个、总投资31.82亿元,完成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21个、总投资10.51亿元;污水处理率城市达到92%、县城达到75%、建制镇达到50%以上,全市所有建制镇基本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市达到95%、县城达到85%以上,镇乡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存量垃圾治理任务全面完成。
三、工作要求
(一)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市县、园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正排工序,倒排工期,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并及时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快推进项目立项、选址等前期工作,确保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项目建设,
(二)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各地要积极争取中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补短板、新型城镇化债券等项目资金,整合城镇污水和城乡垃圾处理方面的项目资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可采取PPP方式与社会资本合作,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镇污水和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确保城镇污水和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顺利推进。
(三)加快中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各区市县、园区要按照补齐短板、全域覆盖、创新方式的要求,优先落实中省环保督察“回头看”整改项目,集中力量解决污水收集率低、运行不达标等问题,确保实现城镇污水“全收集、全覆盖、全处理”和城乡垃圾“全部得到无害化处理”的目标。
(四)完善信息系统建设。各区市县、园区要落实专人,严格按照系统操作和数据收集审核上报要求,准确、全面填报全省城乡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城镇污水和城乡垃圾处理项目建设现状,***监督项目动态,确保所有项目建设在2019年底全面完成。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等单位和各区市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广安市城镇污水和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工作组,下设办公室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统筹协调城镇污水和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相关事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市县、园区是城镇污水和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要对照各自目标任务,明确牵头单位、配合单位、责任人员和完成时限,制定细化项目实施方案,统筹推进项目建设。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督促指导各区市县、园区加快项目建设,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三)强化考核问责。将城镇污水和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2019年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年度考核内容,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市城管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广安市城镇污水和城乡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推进方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广污防“三大战役”〔2018〕21号)进行考核,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年考核。对项目建设工作缓慢、措施不力,未按期完成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任务和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营的,将启动问责追责程序,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