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令第492号)、《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3〕81号)文件要求,现将仪陇县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行政执法权限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2.行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3.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县城建成区建筑施工工地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行政处罚权;4.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县城建成区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侵占城市道路、公共场所违法回收贩卖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权;5.行使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垃圾和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四、行政执法程序
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审核并决定处理意见;4.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6.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7.结案。
五、救济渠道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仪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仪陇县人民法院起诉。
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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