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破产企业的职工债权处理流程温馨提示
索引号: | 1144***********30U/2021-00200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0-03-02 |
名称: | 涉及破产企业的职工债权处理流程温馨提示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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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破产企业的职工债权处理流程温馨提示
发布日期:2021-01-27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
据此,如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职工申请仲裁所涉及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故职工与该企业之间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不必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为及时解决问题,建议职工尽快联系管理人提出职工债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