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行政许可不定时工作制申请
索引号: | 1144***********30U/2020-00915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0-07-17 |
名称: | 特殊工时行政许可:不定时工作制申请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0-07-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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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行政许可:不定时工作制申请
发布日期:2020-07-20 浏览次数:-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可申请本许可。
2.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办理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山为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施行政许可。
四、审批条件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方均应盖章,多页材料需盖骑缝章,复印清晰。
表1 不定时工作制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六、办理时限
七、审批收费
不收费。
八、审批流程
1.申请方可通过窗口、网上、邮寄三种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
2.申请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五、申请材料”的要求。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到中山市各镇区人社分局业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无法补齐、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接件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申请人材料不齐的,可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表,并作出初步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审查完所有材料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到中山市各镇区人社分局业务窗口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本事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特殊工时行政许可窗口办理流程图》。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
1)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方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相关申请材料。
网址: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557288830
2)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方可获得流水号。
(2)受理
1)实施机关依据“五、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通知申请方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方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实施机关直接在网站上确认受理;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方领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本事项的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勘查。申请方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4)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方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查询本事项的办理进程,查询方式与申请方式一致。
(5)获取办理结果
经实施机关予以批准的,申请方可获得《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经实施机关不予批准的,申请方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本事项邮寄办理流程如下:
申请方提交申请材料或领取结果可选择双向邮寄(自费)。
⑴申请。申请方按照“五、申请材料”的要求准备书面材料并邮寄给中山市各镇区人社分局业务窗口(收件地址见“九、窗口地址”)。
⑵受理。接件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告知申请方;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方。如申请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通知补正。
⑶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勘察,出具现场核查表,并作出初步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审查完所有材料后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⑷领取结果。申请方选择审批结果邮寄的通过EMS邮寄方式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方。
九、办理地址
1.窗口办理地址
详见***
2.网上办理网址
http://www.gdzwfw.gov.cn/portal/branch-hall?orgCode=557288830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投诉电话:12333或12345
2.投诉网址:http://hrss.zs.gov.cn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申请人在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申请人在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殊工时行政许可窗口办理流程图
***:
1.***:特殊工时行政许可 (不定时)窗口办理地址及联系电话.doc
2.1.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doc
3.2.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签名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