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转出异地业务
索引号: | 1144***********30U/2020-00806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0-07-09 |
名称: | 养老保险转出异地业务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0-07-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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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转出异地业务
发布日期:2020-07-09 浏览次数:-
★、政策依据: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2)《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第76号
(3)《关于做好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平台上线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粤社保函[2014]20号
★、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1)因工作变动跨地区就业的;
(2)户籍迁出中山市的(移居国外、港澳、台湾的除外);
(3)非中山市户籍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的;
(4)流动就业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确定我市非待遇领取地的。
★、所需材料: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参保人自带联系函到柜员岗办理时需提供),若代办,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
(1)参保人携带资料到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保业务窗口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
(2)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外的)邮寄《联系函》到我局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
(3) 省内转移则通过省内转移平台办理,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传《联系函》到广东省社会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省内转移平台”),我局《联系函》并导入核心系统后,办理异地转出业务。
★、办理时间:
正常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早上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①工作日受理,即到即办结(参保人或代办人直接带《联系函》到柜员岗办理时);
②收到《联系函》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邮寄《联系函》到我局,或省内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将《联系函》上传到省内转移平台)。
★、注意事项:
广东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参保人,若1998年6月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业务时,需同步申请核定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业务。待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核定办结后,再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出手续。
★、办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前厅社保服务区
★、联系电话:
0760-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