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送达公告(中人社监字〔2013〕第05113号)
索引号: | 1144***********30U/2020-00420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0-05-08 |
名称: | 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送达公告(中人社监字〔2013〕第05113号)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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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送达公告(中人社监字〔2013〕第05113号)
发布日期:2020-05-19 浏览次数:-
单位名称:中山市南区银光手袋厂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442***********4
经营场所地址:中山市南区竹秀园兴园路1-5号第3幢
法定代表人:刘光银,男,汉族,身份证号:5105211975*******9,住址:四川省泸县奇峰镇玉田村六社241号,电话:1392530****。
我局查处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询问调查和提交用工资料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NO:ZS020****3426)、《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人社监字〔2013〕第05113-2号),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
1、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NO:ZS020****3426);
2、《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人社监字〔2013〕第05113-2号)。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5月8日
***:
1.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NO:ZS020****3426).PDF
2.《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人社监字〔2013〕第05113-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