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索引号: | 1144***********30U/2020-00148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0-03-13 |
名称: | 关于征求《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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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0-03-20 浏览次数:-
为规范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根据《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财政局印发〈关于中山市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中人社发〔2019〕223号),我局草拟了《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0年3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实名提出反馈意见:
一、发送邮件:rckfk909@163.com
二、传真:0760-88221088。
三、邮递信件:中山市中山三路26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909室。邮政编码:528400
***: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13日
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根据《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财政局印发〈关于中山市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的通知》(中人社发〔2019〕2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和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给予一次性开园资助,按年度给予租金补贴、运营补贴和骨干企业奖励、引才奖励、平台建设奖励、活动项目奖励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有关标准,考核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等文件规定,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开园资助、租金补贴、运营补贴、招商和落户奖励、骨干企业奖励、品牌宣传补贴、引才奖励、科研团队奖励、平台和基础建设奖励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业扶持资金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集中受理审核,所需资金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开园资助
第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经认定获得市级等次的,按照园区建设改造装修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园资助,资助资金由市、镇(区)两级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分别承担。
第八条 申请开园资助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运营单位应当自产业园获得市级及以上等次后1年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开园资助申请表;
2.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情况报告;
3.入驻机构名录、在园区内的分布及实际使用面积;
4.物业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5.国家、省或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认定文件;
(二)受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如所需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以实地察看、材料审核的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并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确定资助金额。
(四)确定。结合申请材料和专家审核意见,形成送审文件,提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研究确定。
(五)公示。将确定后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及开园资助金额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六)拨付。审核通过的当年度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一次性开园资助资金拨付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所辖镇区人社分局指定财政账户,由镇区人社分局负责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三章 运营补贴
第九条 申请运营补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单位应当自该产业园获得等次后1年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首次申请,之后每满12个月的次月底前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运营补贴呈批表;
2.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情况报告;
3.国家级、省级或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认定文件;
4.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安排;
5.首次申请的,需提供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非首次申请的,需提供上一年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6.诚信承诺书。
(二)受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即时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如提交材料不足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以实地察看、材料审核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完成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资金补助金额。
(四)确定。结合申请材料和专家审核意见,形成送审文件,提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研究确定。
(五)公示。将确定后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补贴名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六)拨付。审核通过的当年度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产业园所辖镇区人社分局指定财政账户,由镇区人社分局负责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四章 招商和落户奖励
第十条 申请招商奖励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运营单位引进国内前100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之日起12个月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招商奖励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园12个月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落户奖励申请;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入园经营36个月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落户奖励申请。申请材料如下:
1.申请招商(落户)奖励呈批表;
2.大中华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品牌100强榜单及文件、证书;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原所在地注销证明材料;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迁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工商税务登记证书、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迁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1年经营发展情况报告;
6.独立法人资格的人力资源分支机构按年度提交3年经营发展情况报告;
7.地方贡献证明材料;
8.诚信承诺书。
(二)受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即时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如提交材料不足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以实地察看、材料审核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完成审核。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资金补助金额。
(四)确定。结合申请材料和专家审核意见,形成送审文件,提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研究确定。
(五)公示。将确定后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招商奖励资金名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六)拨付。审核通过的当年度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产业园所辖镇区人社分局指定财政账户,由镇区人社分局负责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总部迁入中山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我市总部企业支持政策规定的,迁入之日起可直接向总部企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享受总部企业的租赁或购建办公用房补助、总部用地等优惠政策。按照“就高”原则,不得重复申请招商奖励。
第五章 租金补助
第十一条 入驻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入驻之日起3年内按照享受面积标准范围内直接免租,后两年按照享受面积标准范围内直接减半缴纳租金。可享受减免租金的面积标准为: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大于或等于30万元但少于150万元的,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大于或等于150万元但少于250万元的,不超过200平方米;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大于250万元的,每增加地方经济贡献100万元,面积可以增加10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500平方米。对于人力资源服务上市公司的分公司,可以直接享受200平方米内的房租减免面积。
第十二条 申请租金补助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具体提交如下材料:
1.租金补贴申请呈批表;
2.入驻园区至少签订3年以上合同协议书;
3.实用面积分布图;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商税务登记证书、人力资源许可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分年度人力资源服务经营发展建设情况报告;
6.地方贡献证明材料;
7.上市公司分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诚信承诺书。
(二)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到现场对租用场地面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审核不通过的,按实际面积给予租金减免。
(三)拨付。审核通过的当年度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租金补助资金拨付到产业园所辖镇(区)人社分局指定财政账户,由镇(区)人社分局负责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六章 骨干企业奖励
第十三条 对新入驻产业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五年内按其当年地方贡献给予补助。五年培育期结束后,经专家评估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当年地方贡献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当年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当年地方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给予当年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当年地方贡献在3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给予当年一次性150万元的奖励;当年经济贡献6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当年一次性300万元的奖励;当年地方贡献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申请骨干企业奖励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具体提交以下材料:
1.骨干企业补助申请呈批表;
2.入驻园区至少签订3年以上合同协议书;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商税务登记证书、人力资源许可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年度人力资源服务经营发展建设情况报告;
5.地方贡献证明材料;
6.诚信承诺书。
(二)受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如需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受理申请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15个工作日内,以实地察看、专家评估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完成审核。根据专家审核综合绩效评价,对符合条件的确定奖励金额。
(四)确定。结合申请材料和专家审核意见,形成送审文件,提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研究确定。
(五)公示。将确定后的骨干企业奖励资金名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六)拨付。审核通过的当年度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产业园所辖镇区人社分局指定财政账户,由镇区人社分局负责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七章 品牌宣传补贴
第十五条 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研究机构、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市场营销和品牌宣传,塑造优质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宣传推介我市人力资源服务品牌、人力资源服务创新项目(产品)的,经审定,按照项目总金额的20%给予财政补贴。
第十六条 申请品牌宣传补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上述活动后1个月内申报活动补贴,并提供如下材料:
1.品牌宣传补贴申请呈批表;
2.活动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
3.活动影像资料;
4.活动开支明细及***;
5.活动效果情况报告;
6.诚信承诺书
(二)受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如需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专家评估审核,由专家综合绩效评价对符合条件的确定奖励金额。
(四)确定。结合申请材料和专家审核意见,形成送审文件,提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研究确定。
(五)公示。将确定后的品牌宣传补贴名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六)拨付。审核通过3个月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品牌宣传补贴资金拨付到产业园所辖镇区人社分局指定财政账户,由镇区人社分局负责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八章 引才奖励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不同人才层次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第一层次人才20万元/人,第二层次人才10万元/人,第三层次人才5万元/人,第四层次人才3万元/人,第五层次人才1万元/人,第六层次按5000元/人。
第十八条 申请引才奖励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人才6个月后,申报引才奖励,并提供如下材料:
1.引才奖励申请呈批表;
2.引进人才层次证明材料;
3.引进人才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4.引进人才缴纳社保或纳税情况证明材料;
5.企业对引进人才评价情况报告;
6.诚信承诺书
(二)受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如需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一至四层次人才,通过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对符合条件的确定奖励金额。
(四)确定。结合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形成送审文件,提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研究确定。
(五)公示。将确定后的引才奖励名单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六)拨付。审核通过后3个月内,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产业园所辖镇区人社分局指定财政账户,由镇区人社分局负责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九章 科研团队奖励
第十九条 申请科研团队奖励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的科研团队和人才项目正式落户6个月后,按规定申请奖励,并提供如下材料:
1.科研团队奖励申请呈批表;
2.引进的科研团队和人才项目与当地政府部门签约落地的证明材料;
3.认定为市级科研团队或省级科研团队的证明材料;
4.科研团队介绍材料;
5.科研团队和人才项目发展前景报告;
6.诚信承诺书.
(二)受理。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如需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以实地察看、专家评估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完成审核,由专家根据综合绩效评价,对符合条件的确定奖励金额。
(四)确定。结合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形成送审文件,提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研究确定。
(五)公示。将确定后的科研团队奖励名单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六)拨付。审核通过后3个月内,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产业园所辖镇区人社分局指定财政账户,由镇区人社分局负责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十章 人力资源服务业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开展人才创新创业服务,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鼓励发展高端业态和产品,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支持运用互联网新技术,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国际合作,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力资源服务业奖励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具体提交以下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业奖励申请表;
2.项目评估报告;
3.服务企业合同,绩效评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4.与国际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合作,或与海外知名高校开展人力资源产学研合作项目方案、合同书、活动影像资料;
5.活动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安排;
6.活动项目资金支出绩效目标;
7.诚信承诺书。
(二)受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如需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以实地察看、专家评估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完成审核,由专家根据综合绩效评价,对符合条件的确定资助金额。
(四)确定。结合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形成送审文件,提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研究确定。
(五)公示。将确定后的人力资源服务业奖励名单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六)拨付。审核通过的当年度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产业园所辖镇区人社分局指定财政账户,由镇区人社分局负责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十一章 平台和基础建设奖励
第二十二条 支持打造产学研合作平台,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启动资金;鼓励建设交流平台,每个平台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建设,在省补助基础上,给予不超过50%的资金配套。
第二十三条 申请平台和基础建设奖励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具体提交以下材料:
1.平台和基础建设奖励申请呈批表;
2.省级及以上科研院所共同建立并落户中山的实体平台与当地政府部门签约落地证明材料;
3.认定为省级科研院所证明材料;
4.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大湾区人力资源服务、“一带一路”及其他国际人力资源服务交流平台与当地政府部门合作协议书、项目评价报告、前景规划报告书;
5.开展国家、省人力资源服务标准化项目立项报告,文件,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资金奖励文件;
6.诚信承诺书。
(二)受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如需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以实地察看、专家评估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完成审核,由专家根据综合绩效评价,对符合条件的确定资助金额。
(四)确定。结合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形成送审文件,提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研究确定。
(五)公示。将确定后的平台和基础建设奖励名单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六)拨付。审核通过的当年度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产业园所辖镇区人社分局指定财政账户,由镇区人社分局负责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十二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扶持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用于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及发展,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资金和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一)用于园区所属公共服务平台及其它办公场所的装修及修缮;
(二)用于园区所属公共服务平台及其他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和服务设施改善;
(三)用于入驻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场地租金减免及补贴;
(四)用于园区招商和落户、品牌宣传,举办园区招商推荐会或组织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加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博览会、推介会、交易会等;
(五)用于园区管理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园区管理和服务水平;
(六)用于园区发展建设的公共性、公益性和基础性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处罚。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追收已发放的资金,5年内不再受理其各类财政补贴或资助资金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镇区人社分局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与绩效评估报告书面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绩效评价重点应当包括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实施情况以及成效等内容。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