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芦淞分局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变更说明)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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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12日发表
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报告表、变更说明)审批决定
序号 | 审批文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1 | 株芦环评表[2020]29号 | 株洲市嘉昊包装有限公司 | 株洲市嘉昊包装有限公司瓦楞纸箱加工项目 29.株洲嘉昊包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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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株芦环评表[2020]30号 | 株洲正兴工贸有限公司 | 株洲正兴工贸有限公司年产58万片通风槽板建设项目 30.株洲正兴工贸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
本公示自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元月11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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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1 17:34:09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