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扎实做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我市全面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品经营单位资格行政审批,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评估确认,实行协议管理。
一是统一评估标准。全市建立统一的评估标准,成立统一的评估专家库,对新申请的定点医药机构按照一个标准用一把尺子进行评估。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定点医药机构的评估工作。在受理数量较少时可以彼此协商联合评估。按照回避的原则从市级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评估小组,评估小组中仅能有1名本辖区的专家参加评估工作。
二是统一评估程序。评估工作按照资料审核、现场评估、组织考试和资格公示规定的程序进行。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医药机构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收到材料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然后按照要求抽调专家对定点医药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对评估通过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考试,考试不达标的,取消其通过资格,对考试达标的医药机构向社会进行公示,并与之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医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签订的医疗服务协议,对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的按照协议追究违约方责任。建立健全协议管理退出机制,对与其签订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定期评估,经评估不符合协议管理条件的医药机构及时暂停或解除(终止)服务协议。并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医疗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对骗取医疗保险待遇和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行为进行查处。
截至目前,全市共受理申报协议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的单位65家,其中 51家评估合格, 14家不合格予以退回。通过强化协议管理、完善退出机制等措施,有效促进了医药机构规范服务,切实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和基金安全。(医保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