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苯丙酮尿症纳入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范围
为提高苯丙酮尿症患者医疗保障水平,近日我市下发《关于将苯丙酮尿症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办发〔2015〕16号),自2015年8月1日起,将苯丙酮尿症纳入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截至目前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共有14种,其中即时申报病种13种、集中受理病种1种。
在我市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苯丙酮尿症患者,经三级综合医院或市(地)级以上妇幼保健专科医疗机构确诊,按照日照市物价局、卫生局《关于新生儿疾病筛查收费标准的批复》(日价费发〔2013〕55号)的相关规定,免费治疗期结束后,可按照《关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字〔2014〕168号)即时申报病种的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证,在三级定点医院或市级以上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符合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规定的药品和治疗费用,按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的政策给予报销。
参保患者因苯丙酮尿症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2015年度单独核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在年度总限额结算基础上,据实结算;自2016年起对上述病种单独核算年度限额,纳入基金支付总限额。(医疗保险科 医保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