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举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培训班
为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帮助医疗保险经办人员准确理解把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范地为参保对象提供医保服务,7月12日我市举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培训班,来自全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全市二级以上住院定点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以及市直管辖学校的医疗保险代办员等单位的350余人参加了培训。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文件要求,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整合工作,我市出台《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日政发〔2014〕4号),对整合工作作出了明确部署要求。《实施意见》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实行科学有效的绩效管理办法。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实行绩效考核管理。按照每人每年50元标准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所在街道或乡镇的参保居民人数,确定门诊统筹医疗费年度控制总额。年终清算时,实际发生的统筹金支付额大于控制总额的超支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承担20%,医保基金承担80%;结余部分,按照考核结果拨付。二是居民可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整合后的居民可自愿选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三是实行一个筹资标准。省里规定,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档次原则上不超过三档,并逐步向一档过渡。日照市结合实际,直接执行一档缴费模式。2015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100元(在校学生30元)。居民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自愿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待遇。四是医保待遇就高不就低。在确保整合后居民医保总体待遇不降低的基础上,日照市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待遇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现行政策;其他住院、特殊疾病门诊等医疗待遇,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政策;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定为30万元。
我市自2014年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整合,建立全市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从9月开始按照统一的政策组织居民参保缴费,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次宣传培训分为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进行,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待遇标准、业务经办、就医管理、费用结算以及经办工作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培训,各区县将按照市处制定的培训模式,做好各自辖区内的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培训工作,确保培训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真正取得实效。(医保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