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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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12日发表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要求,自2014年1月起,对我市770余名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进行了调整。这次调整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每人每月2000元调整到30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由每人每月1300元费调整到21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每人每月1300元调整到1700元。在调整过程中,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调整前准备工作认真细致,确保了离休干部护理费调整工作快速落实到位。(劳动关系与工资福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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