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管人事档案转入和转出管理工作
一是加强尚未就业普通院校毕业生的档案管理。对于择业派遣期满后(自毕业当年算起二年)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且其户籍在市直行政区域或父母至少一方为市本级单位工作人员的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在档案转入时,有关业务科室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择业派遣期满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档案进行审核、登记,填写《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清单》(含电子版),办理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在档案转出时,经有关业务科室许可后,在转出人事档案函上加盖该科室印章有效。此类人员的档案保管原则上按单纯保管档案业务处理。如当事人自愿实行人事代理的,可以转为个人人事代理,自协商之日起补缴代理费用,提供相关服务项目。
二是加强市直区域内单位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对于市直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失业人员,包括破产企业人员。在档案转入时,有关业务科室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所接收的失业人员档案进行审核、登记,填写《市直失业人员档案转递清单》,与档案室办理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转递手续。在档案转出时,须经该科室许可,在转出的人事档案函上加盖该科室印章有效。此类人员在登记失业期内(享受失业金待遇期内)属免费管理和服务。
三是加强人事代理人员的档案管理。对于各类法人单位或个人自愿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档案转入时,相关业务科室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将所接收的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进行审核、登记,做好三龄一历认定工作后,填写《市直代理人员人事档案转递清单》(含电子版),与档案室办理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转递手续。在档案转出时,须经相关业务科室许可,在转出的人事档案函上加盖该科室印章有效。此类人员属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财政、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并进行管理与服务。(人才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