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组织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技能培训鉴定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劳动关系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和技能,近日,根据国家、省的统一部署,我市下发文件,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师)的培训范围
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将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下述人员应组织参加培训:1. 用人单位从事劳动、人事、工资(薪酬)和社会保险工作的人员;2. 从事人才服务、职业介绍等服务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乡(镇)、街(居)、社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从事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4. 地方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5. 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相关工作人员;6. 社会上从事劳动法和劳动关系咨询事务人员;7. 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或即将从事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作人员。
二、劳动关系协调员(师)的申报条件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分别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关系协调师或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
1、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申报条件:(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3) 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的申报条件:(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5)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6) 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7) 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3、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的申报条件:(1)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5) 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我市负责劳动关系协调员(师)的报名组织工作,具体培训和鉴定工作分别由省城镇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和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劳动关系与工资福利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