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调整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待遇
近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要求,自2011年10月1日起大幅调整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水平。
根据通知,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009年确定的以统筹基金实际支付累计金额计算未成年居民8万元、成年居民5万元,提高为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最高支付限额成年居民12万元、未成年居民15万元。
同时,城镇居民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含门诊大病),在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部分,由2009年确定的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5%,提高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85%、其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7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
通知在原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的基础上,新增加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脑瘫3个特殊疾病门诊病种。
此外,通知还调整了2009年确定的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由第一次住院一、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200元、300元、400元,调整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其他一级和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0元;第2次住院起付标准比首次住院递减100元,第3次住院起取消起付标准。门诊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起付标准400元,调整为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500元。
通知在提高各级财政医保补助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了个人缴费标准。2011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由2010年的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自2011年10月起,参保居民缴纳下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未成年居民20元调整为30元、成年居民140元调整为180元。
参保居民在市内定点单位就医、异地居住、长期住外、转诊转院、异地急诊住院等医疗服务管理,按照《日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日政发〔2010〕61号)有关规定执行。(办公室、医保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