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日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
12月7日下午,市委副书记、市长李同道主持召开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
会议研究了《日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办法》。《办法》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范围、筹资标准、支付政策、就医管理等作出了规定,将有效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办法》共六章二十九条,对门诊统筹的范围、筹资标准、支付政策、就医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一)统筹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二)集资标准:根据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期结余和累计结余情况,确定门诊统筹集资标准,城镇职工和成年居民为每人每年80元,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50元,分别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个人不需缴费。(三)医疗待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符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600元以内的,参保人员每次就诊个人先自付10元,剩余部分职工和成年居民个人负担50%、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未成年居民个人负担40%、门诊统筹基金支付60%;超过600元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四)支付范围:主要支付定点基层卫生机构就医的医保甲类药品、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基本医疗服务必须的医疗费用。(五)就医管理:参保人员根据公布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自愿选择一家作为本人门诊定点单位,一年一定,期满可续签或转签。在未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会议还研究了《日照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日照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关于加强市区饮用水源地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会议还研究了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