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绵阳政务网讯 长期以来,“民告官”案件常常“难见官”,如何***这一困局?在前期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市政府制定出台了《绵阳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规定》,于本月起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让官见民,以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
根据《规定》,全市范围内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行政机关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全面工作的行政副职要依法参加法庭审理,履行答辩、举证等法定义务的诉讼活动。
这里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包括: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市、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并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规定》明确,行政首长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但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应诉的,须在开庭三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并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
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认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一方面可以满足当事人或者原告一方“见官”和倾诉的情感,另一方面也是向原告和社会宣示对法律的尊重,有助于树立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据市中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介绍,这项工作以往也有开展,但未制度化。据统计,2013年,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共26件,占全市法院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的40.7%,没有出庭的行政首长均100%出具了书面请假条。为完善制度、提升实效,市中院与市委党校共同创建了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基地,将党校学员旁听行政案件庭审作为一项教学制度固定下来,形成常态化教学机制。 (绵阳日报记者 张琨 赵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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