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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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1年12月08日发表
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的统一部署,我市从2016年1月起,对2015年12月31日前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进行调整。
具体调整标准为:伤残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30元;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70元;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分别调整为2015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95元。
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工伤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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