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管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港区城管罚字〔2023〕第05074号
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管理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港区城管罚字〔2023〕第05074号
当事人:覃*章,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5072219***5612,住址:广西***县***镇歌棉村委会下村3*号,联系电话:19907***631。
经查明,当事人覃*章于2023年5月29日在防城港市港口区东湾大道驾驶东风柳汽大货车(桂P07502)行驶时,未采用密闭方式运送物料,上述事实有《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行政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以上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应当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以及灰浆等流体物料未采用密闭方式运送或者未采取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未按照规定路线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本机关决定:
给予当事人覃*章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管理监督局
2023年5月30日
备注事项:
1、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须到防城港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部湾大道148号)港口区城市管理监督局49号窗口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中国银行防城港桃源路支行缴纳罚款。(账号:防城港市港口区财政局611****04244)可持***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银行窗口”办理现场缴费业务,并于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回执到行政审批服务中心1楼港口区城市管理监督局窗口领取正规收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