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豫区发布粮食收购行为政策提醒函
目前正值夏粮收购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粮食收购行为,维护良好粮食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广大种粮农户的合法权益,区发改局对全区各粮食收购经营主体发布提醒函。
一、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主体,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二、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收购场所公示当年收购的粮食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等内容,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检验粮食品质,确定质量等级,实行按质论价并准确计量;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粮食收购企业定期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主管部门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三、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当地粮食主管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四、粮食收购经营主体要保证所用计量器具的准确性,禁止使用未经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禁止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性。粮食收购经营主体要认真做好自查自纠,规范行为。区发改局将不断加大巡查检查频次,对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例将公开曝光。(编辑:郝欣 审稿:陆苗 审核:王保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