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桂林独秀水泥总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片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公告(灵公字〔2018〕1号)
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桂林独秀水泥总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片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公告(灵公字〔2018〕1号)
2018-01-23 17:25:00 来源: 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改善灵川县城交通基础设施条件,完善路网结构,提高区域路网服务水平,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依据《灵川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灵川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桂林独秀水泥总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片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灵青东路)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了《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桂林独秀水泥总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片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现将房屋征收决定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桂林独秀水泥总厂3、4、7、8、15、16栋住宅116户,灵川县交通征稽站住宅6户及办公大楼、启辰维修店、联合收割机厂宿舍区的柴房。(上述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征收部门:灵川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灵川县甘棠江核心区城乡一体化建设管理委员会。
四、签约期限:自2018年1月25日至2018年5月25日。
五、房屋征收办公地点:
1.灵川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灵南路9号老县委办公楼5楼)。联系电话:6822776
2.灵川县甘棠江核心区城乡一体化建设管理委员会(原桂联大厦1楼)。联系电话:6862866
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公告或《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桂林独秀水泥总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片区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灵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灵川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