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我局在2020年6月18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有不合格样品2批次,分别为:朔州市朔城区新世纪水产品经销部的多宝鱼中恩诺沙星超标(检验结果117μg/kg,标准值≤100μg/kg,),检验机构为陕西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朔州市朔城区海鸿水产店的多宝鱼中恩诺沙星超标(检验结果171μg/kg,,标准值≤100μg/kg,),检验机构为陕西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我局于2020年7月28日对上述销售单位分别送达《2020年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NCP2014***********22、NCP2014***********35),并派执法人员进行核查处置。
经调查朔城区新世纪水产品经销部销售的多宝鱼,是从太原市杏花岭区闽江水产品经销部购进,总计41.2公斤,于2020年6月22日已全部销售完毕,现无法召回。现场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以及随货同行的产地《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多宝鱼检验报告。2020年8月4日,我局对朔州市朔城区新世纪水产品经销部下发了通知函(朔区市监函﹝2020﹞17号),责令责任人彭福全更换进货渠道。
同日,对朔城区海鸿水产店进行全面调查,经调查该店2020年6月18日购进的多宝鱼,共计42.50公斤,现场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票据,以及随货同行的产地《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多宝鱼检验报告,产品来源于太原市杏花岭区富康水产品经销部,于2020年6月25日已销售完毕,现无法召回。2020年8月4日,我局对朔州市朔城区新世纪水产品经销部下发了通知函(朔区市监函﹝2020﹞17号),责令责任人彭福全更换进货渠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现销售出的多宝鱼,未发现对人身体造成损害,而且涉事销售两家经营企业都能提供供应商的资质以及产品检验报告,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责条款,故此免于处罚。
因本次抽检的多宝鱼,均来源于太原市杏花岭区,是跨市异地,不属我辖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于处罚,并函告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太原市杏花岭区闽江水产品经销部和太原市杏花岭区富康水产品经销部进行源头追溯。案件终结。
朔州市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