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施行
从本月起,《大同市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施行,进一步深化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生活保障、照料监护等问题,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供养范围。
该《实施细则》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和照料监护等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其中,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为切实解决当前基层普遍反映的困难家庭中“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问题,适度拓展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将7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适度放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未成年人范围,明确规定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同时,完善“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将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为确保精准认定,该《实施细则》还规定,人均金融资产总额超过当地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保障标准3倍;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型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的,不能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此外,明确供养服务和照料监护,特困人员依法享有自主选择分散供养或集中供养救助供养形式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