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证明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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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8月28日发表
本单位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 |||||
序号 | 证明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
1 | 新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 |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6〕94号)第六条 :“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转移手续。”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转出地医保部门 | 转入地医保部门 |
2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6〕94号)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2,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转入地医保部门 | 转出地医保部门 |
3 | 原参保地发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6〕94号)第七条:“转入地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转入地医保部门 | 转出地医保部门 |
4 | 诊断证明 | 关于印发《山东省统一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办事指南(试行)》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71号) | 省级部门通知 | 医保部门 | 医疗机构 |
医保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1).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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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8 07:27:44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