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文件菏泽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菏泽市城市集中供热设施
牡丹区、开发区、高新区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城区集中供热专营企业:
《菏泽市城市集中供热设施专项配套费缴纳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11月18日
菏泽市城市集中供热设施专项配套费缴纳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集中供热设施专项配套费的缴纳、使用和管理,提高建设项目集中供热设施建设服务水平,依据《菏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菏政办发〔2021〕26号),结合我市城市集中供热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菏泽市中心城区开发边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缴纳城市集中供热设施专项配套费。
第三条 建设项目集中供热设施,是指城市集中供热主支管网建设项目预留接口至用户入户阀门前(含计量装置)的集中供热设施。
第四条 城市集中供热设施专项配套费,是用于建设项目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城市集中供热专业经营单位是城市集中供热设施专项配套费的收费主体;城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集中供热设施专项配套费缴纳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集中供热设施专项配套费缴纳标准为:
1.住宅、公共建筑等民用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缴纳,每平方米35元;
2.工业、企业、商业等非居民项目,需要建设集中供热设施时,城市集中供热设施专项配套费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
3.建设项目非居住、非商业用途的地下室、地上储藏室、架空层和附属设施等不需要集中供热的区域,不缴纳城市集中供热设施专项配套费。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城市集中供热设施专项配套费计入房价成本,在商品房(含保障房)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另向购房者收取相关费用。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缴纳城市集中供热设施专项配套费后,城市集中供热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另外收取其他建设费用。
第七条 建立建设项目集中供热设施设计建设方案备案审查、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维护人民群众权益。
建设项目在编制项目整体设计建设方案时,应当包含集中供热设施设计建设方案,征得城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具体审查由城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城市集中供热专业经营单位实施。
第八条 依据《山东省供热条例》《菏泽市供热条例》,建设项目集中供热设施,由城市集中供热专业经营单位组织建设。
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与城市集中供热专业经营单位签订项目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协议,作为项目集中供热设施专项配套费缴纳、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的依据,并报城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项目集中供热设施工程建设,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水电气网、消防等配套设施的建设。
城市集中供热专业经营单位在组织建设项目集中供热设施建设时,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具备资质、信誉度高的企业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建设方案、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材料设备达标,工程质量达标。
第九条 建设项目集中供热设施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提请城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未按照规定签订建设项目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协议以及未按照本细则和协议缴纳城市集中供热设施专项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城市集中供热专业经营单位不予供热。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配套建设户内集中供热设施工程,应当面向社会选定具备资质、信誉度高的企业进行施工,确保材料设备达标,工程质量达标。
城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城市集中供热专业经营单位,对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配套建设户内集中供热设施工程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本细则施行之日前已经签订建设项目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合同的,仍按原合同执行;未签订合同的,参照本细则实施。
菏泽市城市集中供热设施专项配套费缴纳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政策解读:http://www.heze.gov.cn/art/2021/11/18/art_209082_10346***7.html?xxgkhid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