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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达川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征求达州市达川区政府质量奖评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8月26日发表  

  为了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引导和激励辖区内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我区经济发展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办对2017年3月13日发布的《达州市达川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达州市达川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或建议,并于2022年9月2日前反馈至达州市达川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一、电子邮件发至495226919@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达州市达川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二、信函寄至: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茂华街218号,达州市达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编:63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达州市达川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联系人:何玉梅,联系电话:0818—7232331,159****1658

  ***:《达州市达川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达州市达川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8月23日

  ***

  达州市达川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引导和激励辖区内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我区经济发展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要求,参照《四川省天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办法》《达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达川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区政府质量奖是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区政府批准、通报表扬和奖励,包括组织奖和个人奖(质量人才奖和达川工匠)。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全区行业领先地位的组织和质量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组织,是指在本行政区内依法成立并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区政府质量奖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报;

  (二)科学、公平、公开、公正评审;

  (三)优中择优;

  (四)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五)不收取任何评审费用。

  第五条区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评选表彰组织奖3-5个,质量人才奖和达川工匠共3-5名。

  第六条区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两年,获奖企业期满后可重新申报评审,但不得以原获奖成果进行申报。已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原获奖成果进行申报。

  第七条获得组织奖的,以区政府名义发文、颁发荣誉证书及奖牌,分别奖励10万元;获得质量人才奖或者达川工匠的,以区政府名义发文、颁发荣誉证书,分别奖励2万元。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设立达州市达川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区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评委会设主任一名(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评委会成员由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等组成。评委会成员名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评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和处理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公布评委会工作制度和评审细则、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审定区政府质量奖专家库名单;

  (四)审议确定拟获奖名单并报区政府审定。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评审办是评委会的具体办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区政府质量奖有关制度;

  (二)建立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组;

  (三)组织实施区政府质量奖资格审查、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提出区政府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

  (四)调查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五)对获奖组织和个人进行监督。

  (六)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评审办根据工作需要,在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中选择5名以上(单数),包括质量管理、财务管理、行业技术等领域的专家,组成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

  第十二条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区政府质量奖的资料审查、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

  (二)提出综合评审报告、获奖组织和个人建议名单;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区级有关主管部门、区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申报企业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负责宣传、推广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达州市达川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3年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者证照;

  (二)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和公共卫生等事故,无违法行为,无较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并被查实的。

  (三)在质量水平、技术和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经济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区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且近3年未发生亏损。

  (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十五条申报质量人才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达州市达川区从事质量管理或者质量相关工作3年以上,对质量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诚信,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所属组织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三)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在所在组织或者行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对提高组织或者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突出贡献;在质量管理方面形成卓有成效的工作方法和经验,给组织或者社会带来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六条申报达川工匠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达州市达川区工作3年以上的生产一线实用技能人才;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诚信,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三)在产品研发设计、工艺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四)参加区级以上劳动技能大赛获得较高名次,享有或者共享知识产权者优先。

  第十七条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一)近3年在国家、省、市、县(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首次发生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然不合格的;

  (二)近3年在国家、省、市、县(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中发生2次以上不合格的。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评审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事项。在区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评审等相关事项。

  (二)自愿申报。符合区政府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表,在规定时间内向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区级行业协会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组织推荐。区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区级行业协会核实申报条件是否符合、申报内容是否属实,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送评审办。

  (四)资格初审。评审办组织对申报主体进行资格初审,审查合格的,送评审组评审。

  (五)材料评审。由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答辩)的组织和个人名单。

  (六)入围名单公示。进入现场评审(答辩)的组织,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公示。

  (七)消费者(用户)评价。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应当提供第三方用户评价报告。

  (八)现场评审(答辩)。评审组组织现场评审(答辩)。

  (九)综合评价。评审组根据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结果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获奖组织和个人建议名单。评审办结合评审组提出的综合评价报告、获奖组织和个人建议名单,提出获奖组织和个人候选名单。

  (十)审议公示。评委会审议获奖候选名单后,提出拟获奖名单,并通过主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评审办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委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一)审定报批。评委会根据公示情况,提出获奖名单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在区政府质量奖有效期内,获奖企业发生兼并,企业重组或生产经营要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报告评审办重新评审或补充审查。

  第二十条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在其组织和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的,应当注明获奖时间,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区政府质量奖标志或者获奖称号。

  第二十一条申报组织和个人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获取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一经查实,由评审办报请区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奖牌以及奖金,并向社会通告。

  第二十二条区政府质量奖实行动态管理,获奖企业在有效期内,如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评审办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措施。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事故导致不良社会影响的,评委会可以提请区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被撤销质量奖荣誉的组织、个人,5年内不得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第二十四条参加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制度,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及个人秘密,不得侵犯组织及个人合法权益。对违反评审工作制度的,撤销其参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资格,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在评审过程中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区政府质量奖的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2017年3月13日区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达州市达川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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