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普设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新办法使调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效力
青岛日报讯 日前,市总工会、市劳动保障局、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该办法的出台,解决了原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诉讼外调解约束
力相对较弱的问题,使调解协议具有了民事合同效力。这在全省乃至全国尚属首家。
据介绍,该办法规定了“具有民事合同效力”的6个条件:必须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劳动争议调解协
议书》;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即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就《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自愿签字认可。
目前,我市各用人单位普遍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其中,12个区市、177个乡镇或街道设立了区域性调解组织,48个资产经营公司设立了行业性调解组织。该办法的出
台,将充分发挥各级调解组织的作用,有效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