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旗牌匾免免免
青岛日报讯 法院办案人员和各庭室从现在开始不得收受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赠送的锦旗、牌匾、感谢信等致谢物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这一颇令人意外的新规定。
多年来,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有的案件当事人在法院作出裁判或案件执行终结后,也有的在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为表达对法官和有关庭室的敬意和谢意,而赠送锦旗、牌匾、感谢信等。
青岛市中级法院为改变这一“惯性”而出台的拒收致谢物品新规定,重在促使法官切实认识到:对案件依法公正裁判,是应当履行的职责,而不能以办好案件作为欣然接受当事人致谢品或沾沾自喜的资本;由这一“小事”入手,促使法官形成独立裁判、不受外界影响的公正办案情操和心态。同时,这一新规定也是为了免除当事人的“感谢负担”,从一定程度上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青岛市中院有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希望这一做法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依法公正办案、让当事人从内心里满意,是法官的职责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