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关于开展试点工作的意见
佛府行复委〔2011〕4号
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关于开展试点工作的意见
禅城、南海、高明和三水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1年9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决定在我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为了进一步做好试点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合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实现我市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治以法尊”的社会发展目标,现对开展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工作的启动时间
试点工作将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启动。自启动之日起,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集中履行市政府及市属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市政府及市属部门不再独立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试点工作所涉及的单位
纳入试点工作范围的法定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法定复议机关)包括市政府及市属35个部门,分别为市政府、市府办、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市住建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外经贸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局、市审计局、市外事侨务局、市国资委、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档案局、市信息产业局、市人防办、市地震局、市国家保密局。以上单位包括市政府和31个市政府工作部门、4个市政府事业机构,不包括中央和省垂直管理部门。
三、试点工作的组织形式
复议委员会建立政府主导、社会专家学者参与的工作机制。复议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常任委员40名,非常任委员15名。主任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法制的副秘书长和市法制局局长兼任,常任委员由市法制局和纳入试点范围的市属各部门分管领导及市法制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担任。非常任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由复议委员会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执业律师和社会热心人士中遴选。
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复议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审议纳入试点范围内法定复议机关的复议案件,日常工作由市法制局承担,在市法制局加挂“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四、试点工作的运行机制
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运行机制实行“三统一、一分别”,即统一复议人员、统一接受申请、统一审查案件、分别作出决定。具体是复议人员、立案、审案统一由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法律文书分别以各法定复议机关名义作出,不改变原法定复议机关名称,加盖各法定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专用章”。如因复议引发法定复议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应诉,法定复议机关不承担行政责任,只负责提供业务支持。
五、试点工作的异议机制
由复议委员会议决的法定复议机关为市政府的复议案件,市长、复议委员会主任有异议的,可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定的复议案件,法定复议机关为市属部门的,应当将审定意见通报该单位,该单位有异议的,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请复议委员会进行议决。对于复议委员会的议决结果,该法定复议机关应当执行。
六、试点工作的制度建设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复议委员会已制定了《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遴选办法》等配套工作制度,试点工作按照上述制度开展工作。
七、试点工作启动后的工作衔接问题
(一)告知问题
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已制定关于向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的统一告知格式,指引市、区(不含顺德)两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区级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修改关于行政复议救济权的告知条款,告知行政相对人可以向区政府和市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向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复议委员会统一以原法定复议机关的名义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各原法定复议机关对这项工作要认真配合,要将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统一告知格式发给各相关区局,使得各区级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按照统一告知格式告知行政相对人复议救济权的行使。
(二)受理问题
自2012年1月1日起,由复议委员会负责统一受理依法原由法定复议机关(即市政府及市属35个部门)分别受理的复议申请。法定复议机关不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直接向复议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以法定复议机关的名义予以受理,统一使用各法定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专用章”。
申请人仍向法定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复议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向复议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告知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邮编。如申请人坚持向法定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该法定复议机关必须依法先行接收申请材料(无需作出受理通知或不受理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含接收当日)向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移交申请材料,并告知申请人。
在2012年1月1日之前,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申请仍按原有渠道不变(即仍向市政府及市属部门提出),法定复议机关应依法受理。
(三)旧案处理问题
法定复议机关在2012年1月1日之前已受理但尚未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法定复议机关继续审理,无需向复议委员会移交案件。
***:1.市级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救济权的格式文书
2.区级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救济权的格式文书
3.原法定复议机关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向复议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格式文书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联系人:陈泳槟,黄焯怡;联系电话:8332 4990,8330 9085)
主题词:法制 行政复议委员会△ 试点工作△ 意见
抄送:省法制办,市政府,顺德区政府。
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12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