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5
东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2年第5号)
我局于2021年10月29日收到江苏实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SEP/NJ/F/F219126-00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进行了核查处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信息
2021年9月15日,东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苏实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位于荆门市东宝区石桥驿镇文昌阁路的百嘉超市销售的散装农产品“花生米”进行了现场抽样检查(抽样单号:NCP2142***********42),经检验,该批产品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产品控制
2021年10月29日,荆门市东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石桥驿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散装农产品“花生米”已销售完毕。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原因排查:一是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花生米”时未及时查验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检验报告和相关产品合格证明,二是没有学习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对食品经营环节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不清楚。
2.整改情况: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农产品,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提交了书面自查整改报告,表示今后要加强法律法规知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学习,严把进货质量关,确保食品安全。
四、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条的规定,荆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理: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花生米;2、没收违法所得9.6元;3、处罚款2000元。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东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8日